——“文革”中“结社自由”的性质、教训及对未来民主宪政的启示
杨建利 杨小凯
一、引言
发生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中国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以下简称“文革”)不同於前十七年中中共发动的历次政治运动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运动中出现了某种意义上的结社自由,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这一特征也使“文革”与历史上共产党国家中的各种政治运动明显地区别开来。
“文革”早期(“十六条”公布前),基本上是共产党官僚机器严格控制下一次对文化界和党内不同政见者的清算运动。身为中学生的干部子弟特别是高干子弟错误地认为“文革”与历次运动一样,是要整肃那些传统上的阶级敌人,亦即地富反坏右,“高贵的血统”使他们自认为最有资格充当运动的先锋,保卫他们贵族血统的优越特权地位。他们组织起来自称红卫兵或红旗小组,其组织相对於中共组织及其政权具有相当的独立性,这便是所谓自由结社的发端。这些早期红卫兵(史称“老红卫兵”)以“破四旧”、“横扫一切牛鬼蛇神”为名义对传统上的阶级敌人和出身不好的人进行了疯狂的暴力迫害。人们常常一而统地谈“文革”中的暴力。实际上,“文革”中的暴力有两种,一种是一部份人向另一部份人施以暴力,受害者毫无反抗的能力;另一种是造反派与保守派、造反派与不同派别之间、造反派与中共官僚之间的相互暴力迫害武斗。前一种暴力是中共统治下的新贵族施使的,虽然他们最早实践了一定程度的结社自由,但他们的所有行为都肇始於其“高贵血液”,毫无正当的社会原因。他们的结社自由实践不是本文关注的焦点。本文所要讨论的是一九六六年以後造反的群众组织的准政党政治的性质和经验教训。
在中共权力斗争中处於孤立的毛泽东铤而走险,希望用民意牌来争取人心,以改变一九五八年大跃进以来他的政治被动地位。毛制定“十六条”,正式肯定自发的学生政治组织的合法性,并允许自发学生组织向政府注册,以结社自由,保护少数为号召,开始中共党组织及其政权外的准政党政治试演。特别是“反资反路线”後,各种造中共官僚反的群众组织如雨後春笋。之所以有如此众多的人民群众起来造反是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社会原因的。事实上,他们是对中共维持暴政十七年的各级官僚的政治迫害、经济剥削的反抗和报复,其发端是具有相当的正义性的。而且,迅速出现的群众组织里有一些类似於工会的鲜明代表一个社会群体利益的组织。例如,“全国红色劳动者造反总团”(简称“全红总”),就是鲜明地为合同工、临时工争取经济利益的造反组织,套用民主政治的术语,它们是明明白白的利益集团。概言之,造反的群众组织的发生含有朦胧的人权意识的成份,组织具有正义性。然而,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得发生具有合理性的组织迅速走向暴力,给自己给别人给社会都带来了严重灾难呢?邓小平复出後的中共全盘否定“文革”当然是为了掩盖这些组织以及造反之所以发生的正义性,套句俗话,也就是为了掩盖中共制度造成的、他们人人都有一份的“十七年的黑暗”。但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全盘否定”却是具有相当的民意基础的。这里面的根本原因就是民众对造反派行为的社会後果的幻灭和厌恶。而这种情绪至今仍被共产党官方利用,用以反对真正的民主政治,政党政治和自由。因此,我们需要对“文革”中的“自由”的本质做准确把握,对造反派行为方式做详尽透彻的分析和检讨。而这些分析和检讨与其说是对当年造反派的苛责,不如说是对自己对未来提出的儆醒和要求。说到底,中国政治上的根本问题是民主化问题,而民主化的过程中必定会经历专制势微民众获得自由和解放的初期阶段,在这个时期,政党定是多如牛毛,民众将会有泛政治化倾向。在这个时期,各种政治力量、政治人物的方向选择、行为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自由导向民主秩序或是自由导致混乱再走一段弯路。为此,“文革”中的经验教训是可以为鉴的。
二、“文革”中社会政治结构的特点
在任何一个社会里,无论是传统的还是现代的,不管是民主的拟或是专制的,一个个体的行事为人无非要确立三件东西:政治地位(政治权利的多少,政治权力的大小),经济利益,好人或坏人(社会以及本人对自己的道德评判)。在民主社会里,人民在民主宪政体制的框架确立这三件事。在政府和个体之间存在着一个成熟的民间社会,经济利益的获得和许多公民权利的行使基本在民间社会里完成,社会以及本人对自己的道德评判由民间社会的道德文化基础和个体之间的关系来确定,这两个领域和政府没有直接关系。人们只是在公共领域和政府打交道,公共领域就是那些公共需要而个人无利可图的事业范围。因此,个体更多地在民间社会里经营、与政府的交道是很有限的。政治权力的大小是由民众参与公共领域,依据民主程序确定。
中共当政後,通过一系列残酷的政治运动,把中国传统的民间社会消灭殆尽,政权渗透到所有的领域和角落,致使任何一个个体前後左右都是政府,连谈恋爱,买肉这样完全属於私领域的事情也需要和政府有交涉。政府和个人之间没有任何中间环节。整个社会原子化。
在这样一个社会政治结构下,一个个体的政治地位、经济利益以及是否是个好人从 理论上讲就由代表着政权的中共的意识形态(马列主义、毛思想)、中共的党组织、政府组织、党的领袖(们)以及各级官僚(领导)完全确定了。而这一切的行施常常由个体所在的单位及其领导来具体完成的,中共历次政治迫害的仇怨大都积结在这个地方。毛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只要他允许,民众拿着他的尚方宝剑,埋没的仇恨崩发出来变成造反的行动,中共的官僚体系将会摧枯拉朽。事实也正是如此,“奉旨造反”、“借旨造反”後,中共的党组织和政府体系被摧毁,个体成为自由的个体,自己组织起来,直接面对着最高领袖。
然而这个时候的人们仍然要确立三件事情:政治地位、经济利益以及是好人还是坏人。在这种特定的社会政治结构下,这三件事情从理论上讲便由最高领袖毛(中央文革)、毛思想、毛的最高指示和最新指示来确定。然而事实上,毛思想、毛指示在确定这三件事情上并无具体标准,不具操作性,伟大领袖也不可能亲自对每一地区的每一组织的每一事物做具体指示。於是,这些自发的群众组织一方面高高祭起毛的旗帜,争竞叫喊左的口号,虽然其中相当一部份人造反的思想基础是右的;另一方面,在现实中他们需要更多地依据他们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关系来确定政治地位、经济利益和是好人还是坏人(谁是谁非,谁革命谁反革命,等等)。相互批判,合并,分裂,武斗等等都是属於群众组织之间的相互作用的范畴。以上便构成“文革”中“结社自由”下社会政治结构的最重要特征。在这个分析框架下我们便较容易看清楚“文革”中“结社自由”的性质,也较容易了解造反派行为方式的政治社会背景。
三、“文革”中“结社自由”的性质及造反派行为方式的教训
那么,“文革”中的造反派与造反派组织有什么特点呢?
1、造反派虽然其发端具有正义性,具有朦胧的人权意识,但由於从根本上没有超脱图三中“毛”的框架,凡事的最後仲裁者是“毛”。无论其发端是左还是右,大家都不得不从思想上向左靠,从行动上竞相表现左,完全掉进“毛”的左坑,甚至比毛还左。因此,没有产生独立於共产党的意识形态,更没有孕育明确的民主宪政思想的胚胎。
2、如果说造反派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由思想的话,那么,积极意义上的自由思想,而不是消极意义上的自由思想,占了主导地位。
消极意义上的自由是指免於受恐怖受胁迫的自由,意指在没有外界束缚的情况下,人是自由的。积极意义上的自由是指人可以随心所欲去行事或做自认为应该干的事。消极自由导致良性循环的民主法治,而积极自由是无政府主义的思想基础也是其行为结果,必然导致恶性循环的混乱。
造反派的作为充分说明了其自由意识中积极意义上的自由占主导地位,更确切地讲,造反派的思想和行为应该是“毛”怪圈内的积极意义上的自由思想和行为。
3、造反派具有政党性质,因为他们以争取在当地执掌政权为诉求。一九六七年一月後造反派都表现了参政的诉求。各地筹备革命委员会的“政治协商”过程中,造反派又以“在朝”和“在野”为界限重新分裂为不同的新派别,这都反映了要求执政的政党特色。但造反派组织又不具备完全的政党性质,因为他们没有争取、夺取最高政权,而只是“保卫”最高政权。
4、造反派组织不是革命政党,因为他们不反体制。造反以反等级压迫为发端,只反等级梯位上比他位子高的人,欲取而代之,但不反等级制度本身。在这一点上,“文革”造反派具有农民起义性质,甚至还不如大部份农民起义彻底,因为他们“只反贪官不反皇帝”。正像毛是现代意识形态光环的皇帝一样,造反派是喊着现代革命口号的农民起义军。
5、造反派组织不是民主政党,因为他们不是在一个宪政民主的框架下循续民主选举程序去获得执政机会,其组织内部的权力的决定也不是靠民主程序。一九六七年毛支持造反派夺旧省委的权时,上海和其它地区的造反派就是提出了选举要求。但毛马上否定,他争辩道,选举不一定会选出好人,因此,坚持用他控制下的政治协商来决定权力分配。
从上述几条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文革”中“结社自由”是身体自由脑袋不自由的自由,在这种自由的背景下,造反派采取如下的行为方式就容易理解了。
1、由於完全陷於“毛”的怪圈里,“毛”成为最终的仲裁标准(虽然它根本就没有标准),大家都竞相和“毛”贴近和“毛”一致,比赛革命,一个比一个更极左,最後比“毛”还左,造成了最虚伪的革命,客观上限制了真正的自由思想的形成。
2、由於没有公正的民主选举的游戏规则,“毛”的标准在实践中并非清晰可辨,造反派自然而然地采用了毛泽东的“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斗争哲学来决定权力的分配。这就是武斗的原因。
3、共产党的斗争哲学的逻辑结果就是恶性循环,而“文革”中的争权斗争,无论是造反派打官僚,官僚得势後迫害造反派,还是造反派不同派别之间的争斗,都把恶性循环推到了极端。十七年历次政治运动的经验以及“文革”中新的教训使各派都清楚知道在一轮一轮的政治斗争中输的代价太高了,高得使能赢什么东西已不重要。因此一旦得势,恶劣手段无所不用其极,恶性循环不断升级,社会秩序完全崩溃。至一九六九年毛已经完成了利用群众运动打倒政敌的设计,他就以中苏边界冲突为借口,下令取缔所有的造反群众组织。毛依靠军队发动了清理阶级队伍,“九·九”大打纲(一九六九年),一九七零年的一打三反和一九七一年的清查五·一六运动,血腥镇压了造反派,结束了为期三年的准政党政治试演,中国又进入了更加残酷的专制统治。正像一位法国人描述法国大革命时说的那样“我们迅速地从奴役走向自由,我们正在更迅速地从自由走向奴役。”
四、对未来中国民主宪政的启示
毛泽东利用体制外力量、民意进行党内斗争不是独创,他的做法可以从慈禧太后利用义和团那里找到先例。台湾的民主化过程中,李登辉利用开放党禁和开放省市长民选,用反对党来压国民党党内的保守派也有那么一点异曲同工之妙。那么,为什么毛和慈禧太后的做法埋下了悲剧的种子而李登辉的做法反而结出喜剧的果子呢?最重要的是李登辉在一个民主宪政的体制下行事(见图一),是不会造成“文革”中的那种动乱的。图三的社会政治结构决定了“文革”中的“结社自由”导致的动乱也决定了只能以暴力镇压和更加残酷的专制才能恢复社会秩序,在以马克思的“法律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工具”这种反宪政思想意识形态下,“文革”这类政治试演永远不可能直接产生历史的进步。“文革”的教训和台湾的经验告诉我们一个民主宪政的框架,民主宪政的思想基础和传统是至关重要的。然而,中国大陆既没有一个民主宪政框架又没有民主宪政的传统,那如何开始呢?首先民主宪政的思想基础是重要的,我们必须从思想上首先把图三中的“毛”换成图一中的“民主宪政框架”。而民主宪政框架不能太抽象太虚无飘渺,最好能实化。这涉及到民主制度的设计问题。按自由主义大师海耶克的观点,成功的制度创新只能在社会成员自由自愿地在交互过程中从自发的秩序中产生。事实上,民众首先要对民主宪政有信心,而能获得民众信心的宪政体制一是海耶克所说由自发产生的,二是,也是最自然的,就是回复到曾经有过的、由於历史的偶然而中断的民主宪政传统上去。原苏联以及东欧的大部份的国家都是回归到共产制度前的制度上去了。中共的宪法都是胜者压迫败者的不公正秩序的背书。中共的第一部宪法是压迫国民党的结果,第二部份是压迫刘少奇的结果,第三部是打倒“四人帮”的结果,第四部是打倒华国锋的结果。所以中共的所有宪法都是反宪政的。今天中国大地上,唯一代表民主宪政传统的是中华民国的宪法及在台湾的民主宪政实践,中国回归到这个民主宪政传统上比创造新的制度更能树立民众的信心,更有价值。
另外,政治斗(竞)争赢者的获利和输者的代价其中任何一个太高都会使政治斗争趋於残酷激烈,极易踏上恶性循环的轨道。复兴发育民间社会把公共领域缩到最小,把政府的功能降到最低,政府不再充当道德的评判者,这样才能真正地降低赢者的获利和输者的代价。这也是“文革”给我们的重要启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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