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November 20, 2011
杰弗里·萨克斯 胡永泰 杨小凯:经济改革与宪政转型
(此文是2000年同名英文文章的修改本(见Sachs, Woo, and Yang, 2000) 。修改过程中得到林毅夫、姚阳及三位审稿人的帮助。作者对文中错漏负完全责任。译者:李利明)
摘要
这篇论文研究了被许多转轨经济学家忽略的经济改革和宪政转轨之间的关系。它论证说如果不认识到经济改革仅仅是大规模宪政转轨的一小部分的话,对改革绩效的评估可能误入歧途。在国家之间和各个国家里不同政治力量之间的竞争是宪政转轨的推动力量。我们用俄罗斯作为经济改革与宪政转轨相结合的一个例子,用中国作为缺乏宪政转轨的情况下经济改革的一个例子来分析两种转轨模式下的特征和问题。我们可得出结论说,在执政党的政治垄断下,经济转轨将被国家机会主义所挟持。经济转轨双轨制产生了宪政转轨的非常高的长期代价,也许大大超过它赎买既得利益平滑转型的短期好处。次文批评了认为中国的改革是制度创新的观点,并指出,转轨是后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与全球资本主义制度及WTO规则趋同的过程,而不是创造一个本质上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制度创新过程。
1、理解经济转轨
研究经济转轨有两种主要方式,其中的一种,由德瓦特里邦和罗兰(Dewatripont and Roland, 2000),麦克米兰(McMillan, 1996)、布兰查德(Blanchard, 1999),及罗兰(Roland, 2000)综述。这种方法使用内生交易费用的正式模型分析经济转轨,清楚地说明假设和预测,具有正式模型的所有优势。它的缺点是大多数正式模型都是局部均衡模型,不能描述内生交易费用和劳动分工的网络规模之间复杂的交互作用。这种正式模型也太简单而无法反映制度变化的复杂性。转轨的核心是宪政规则的大规模改变(萨克斯和皮斯特Sachs and Pistor, 1997)。经济转轨(即价格自由化和私有化)只是转轨的一部分。在最近关于渐进式转轨和震荡疗法转轨的相对优点的论战中,渐进主义的观点处于绝对优势。(见罗兰,萨克斯和胡,Roland, 2000; Sachs and Woo, 1999).这部分地源于经济学家们缺乏宪政思考。一些赞成渐进主义的经济学家只看到不同转轨方式的短期经济效果就轻易地下了结论。要理解这种看法为什幺不恰当,我们可以提出这个问题:如果19世纪法国的宪政转轨是渐进式的话,是否转轨将更加成功,人民的福利更加改进?回答这一问题有三个困难。
首先,宪政规则改变对经济绩效的长期效应与短期影响并不总是一致,不容易区分彼此。例如,在法国,宪政秩序形成始于法国大革命,持续了大约一个世纪。法国大革命对经济的短期影响是灾难性的。(Beik, 1970),然而,从旧制度到新宪政秩序漫长转轨过程中出现的拿破仑法典和许多其它制度及政策对法国的经济发展具有正面的长期效应。这次转轨连同英国、法国、其它欧洲大陆国家和美国之间的竞争,导致了西欧大陆经济发展的跳跃,在19世纪的后半叶超过英国(Craft,1997)。美国独立战争和美国南北战争的短期经济影响也是相当负面的1,但绝大多数历史学家不会否认这两次宪政转轨显着的正面长期经济效应。至少出于两个原因,从旧体制到新宪政秩序的转轨对经济发展可能具有显着的短期负面影响。
首先,转轨必须面对众所周知的一个两难冲突:用来保护所有人的权利的强有力的国家暴力和此暴力合法性之间的两难冲突(Barzel,1997)。布坎南(Buchanan,1989)认为,产权从能够有效地执行对盗窃的惩罚的员警部门的强有力(因而可信)和合法的暴力中产生。但这样强有力的国家暴力通常倾向于侵犯而不是保护个人权利。因为这个两难冲突,宪政规则的改变对于经济发展的短期影响更可能是负面的。
第二,建立起参与者对游戏规则的信任要花很长时间。在转轨期间,当游戏规则的改变发生时,新规则的缺乏可信性会造成社会的无序,对经济发展有负面影响。
回答上面问题的第二个困难与一个两难冲突有关:渐进主义提供的平稳收买既得利益者的权力与相伴随渐进主义的双轨制制度化国家机会主义和腐败之间的两难冲突(Roland,2000, and Cheung(张五常)1996)。向一个公正、透明、稳定和确定的宪政规则转轨与双轨制不兼容.双轨制以任意决定的政府权力和不公正、不稳定、不确定、不透明的游戏规则为特征。前者要求政府对游戏规则的可信承诺,而后者却以政府对游戏规则的承诺不可信为特征。双轨制也制度化下列安排:政府官员同时是规则的制定者、执行者、仲裁者和参与者。这与必须使它们分离的宪政原则不兼容。(见4、5节),确定这种两难冲突的有效折衷并不容易,这有效折衷也许因国而异。
如果经济发展是这样的一个过程:为了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制度,许多国家在漫长的时间里进行各种制度的社会试验。一些国家碰巧实验了有效率的制度,而另一些却碰巧试验了无效率的制度。对于前者,经济转轨将与制度的逐步演进相结合;但对于后者,无效率的制度,旧的游戏规则和相关的传统必须被废弃,新的游戏规则和新的传统必须被建立和巩固。这种转轨需要通过主要参与者对放弃旧的游戏规则建立可信的承诺。而这个过程很可能不是渐进的。
回答上面问题的第三个困难涉及到不同代人之间总贴现福利的比较。法国大革命加剧了法国大陆文化和英国普通法传统之间的竞争。这可能增加制度试验的多样性,为人类社会的福利改善创造更多的机会。当然,如果这样的利益存在,它由许多国家的年轻几代人享受而以牺牲法国年老几代人的利益为代价。相似地,美国独立战争增加了盎格鲁一萨克森传统内制度和文化发展的多样性,因而增加了年轻几代的福利而以年老几代的福利为代价。但我们经济学家对如何在不同代人之间进行福利权衡没有共识。
最后,宪政规则的转轨通常涉及许多阶段。分析转轨的单一阶段的全部影响,如果并非不可能,也非常困难。例如,法国大革命对法国的经济发展有很大的负面直接冲击。然而,它为向以拿破仑法典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基础的新宪政规则转轨清扫了道路,转轨对法国经济发展具有长期正面效应。1960年代和1970年代早期,在缺乏市场和私有产权下毛泽东的行政分权试验对于中国的经济发展是个灾难。但这对中国的中央计划产生了大动摇,并为邓小平的区域分权和其它市场取向的改革扫清了道路。默克(Mokyr,1990)认为,英法之间的竞争是法国大革命期间及其后法国制度的激进转轨的一个重要推动力量。杨(Yang,1994)认为,中国共产党和苏联共产党之间竞争是在1960和1970年代的中国,毛泽东对中央计划体制进行大破坏的一个重要推动力量。因此,研究宪政转轨的推动机制比研究宪政规则转轨的许多阶段之一的短期经济影响更重要2。近来,许多承诺对策模型被用来解释为什幺在短期内,在中国缺乏对宪政秩序的可信承诺机制下,双轨制能够运作(Qian,1999)。但使用承诺对策模型来正式描述诺思和温格斯特(North and Weingast,1989)关于为什幺对宪政秩序的可信承诺机制是长期经济发展的根本条件的想法更重要得多。这也许需要含有信息问题的演进对策模型来解释与制度变迁和宪政转轨相结合的游戏规则的内生演进。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看到这样的模型。现有的演进对策模型只能解释策略的演进,而不能解释游戏规则的演进。我们甚至不能预测通过刑法、司法系统和员警部门来惩罚盗窃的简单游戏规则的出现。也许,正式描述由巴泽尔(Barzel,1997)发展的国家经济学和由布坎南(Buchanan,1989)发展的宪政经济学的演进对策模型,能够最终提供一些转轨经济分析的工具。但此前经济转轨的正式模型可能在政策制定中起着相当有限的作用。它们太简单、太特定而不能接近现实的复杂大规模制度变迁。
因此,另一种不涉及正式模型的转轨经济学,迄今为止在政策制定中非常具有影响,这类研究包括以拉迪(Lardy,1998)为代表的对制度和政策变化及它们的经济后果的非常注意细节的文件记录,和以诺思(North,1997),诺思和温格斯特(North and Weingast, 1989),钱和温格斯特(Qian and Weingast,1997),萨克斯(Sachs, 1993),萨克斯和胡(Sachs and Woo, 1999)为代表的对政策与历史的描述性分析。
在这篇文章里,我们将结合两种方式研究转轨经济学。我们将用劳动分工网络的超边际分析来研究经济转轨,在正式的模型太简单而不能捕捉到制度演进的复杂性时,我们将这种超边际分析与来自宪政经济学、新经济史学派和国家经济学的洞见相结合来分析经济转轨问题。
2、3节讨论怎样运用收集在萨克斯和杨(Sachs and Yang, 2000)里的斯密模型来研究 苏联式社会主义体制的特征和经济转轨的推动机制。4、5节考察市场取向改革和宪政规则转轨间的关系。6节分析诸如大规模的产出下降和金融危机等转轨现象。
2、社会主义体制和劳动分工的演进
为了理解经济转轨,我们须把注意力放在以下问题:为什幺苏联式社会主义体制最终被曾经采纳过它的大多数国家所拋弃?为什幺这样一种体制在其最终被拋弃以前能够生存、传播,甚至取得短期令人瞩目的经济增长绩效呢?第二个问题与下列问题相关:苏联式经济体制的特征是什幺?这一节我们将回答这三个问题,我们首先分析苏联式社会主义体制、毛泽东的社会主义体制和邓小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间的区别,然后用这个区别来解释在中国、俄罗斯和东欧之间转轨模式的差别。兰格、冯-米塞斯和哈耶克(Lange, von Mises, and Hayek)之间的论战与第一个问题相关,冯-米塞斯(von Mises,1922)和哈耶克(Hayck,1944a)相信因为苏联式经济体制在缺乏市场时不能获得必要的信息,它将无法运转。他们声称制订一个内在一致的计画的成本高得不可行。兰格和泰勒(Lange and Taylor, 1964)使用新古典全部均衡模型论证市场社会主义能够解决 经济计画的高不可及的计算成本问题。在市场社会主义下,允许有消费品市场,但所有企业和生产要素都是国家所有。中央计划者命令全部国有企业的管理者最大化给定价格下的利润并向他汇报利润最大化的产量。然后中央计划者根据过量需求调节市场价格,直至消费品市场出清。他们相信市场社会主义能够比资本主义体制更有效地配置资源。哈耶克(Hayek,1988)和弗里德曼(Friedman,1962)不同意。他们认为,中央计划者没有激励调节价格来出清市场,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在缺乏企业私人所有权情况下,没有积极性将利润最大化,相反,中央计划者有全部理由保持正的过量需求,这能够增加计画者的权力并为他带来大量有形无形的利益。
科尔奈(Kornai,1980)认为,如果预算约束是软的,管理者有全部理由低估生产能力高估投入需求,因此在缺乏企业和要素私人所有权的情况下,价格不能传达真实信息。从而非均衡成了长期病,资源配置被扭曲了。
中国的一些经济学家在1980年代发展了苏联式经济体制的几种理论。其中的一种被称作所有权虚置理论。华生、张学军和罗小朋(1988),易纲(1988),平新乔(1988)和孟庆国(1988)的几篇论文几乎同时提出所有权虚置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国有制故意在不同的机构之间分配同一财产之不同所有权部分。根据产权经济学中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由两部分构成:排它的财产处置权和排它的财产获益(正或负)权(见Furuboth and Peijovich,1974)。 在社会主义经济里,财产处置权分属于计委、物价局、劳动局、政府各工业部和企业的管理者。
计委对长期投资及相关的资源配置有决定权;物价局对物价有决定权,劳动局对人事安排有决定权,政府各工业部对中期投资和原材料及投入要素的配置有决定权;管理者对日常管理决策有决定权。所有权的另一部分,征集收入或承担损失的权利,在财政部和各工业部之间划分,因此,没有单个人或机构对任一国有财产有完全的所有权。中国人称之为"没有真正老板的体制"或者"所有权虚置的体制"。有人论证说,在没有产权结构任何实质性改变的情况下,这样一种体制的任何分权和自由化的改革都会造成比它所解决的问题更多的问题。张维迎(1986,1999)提出了几个有名的不可能定理:国有制条件下,真正的企业家不可能出现,政企分开不可能,预算约束硬化不可能,破产不可能有效地约束经理,以国有股为主导的公司化改革不可能解决经营者选择问题。
这些文章中有一篇(孟庆国,1988)指出这个事实:如果没有适当的私人产权,所有权的不同组成部分在分割的机构之间的这种分配是一个必要的罪恶。这样一种制度安排模仿现代公司的控制系统,它是一种制衡机制。这种制衡系统与最高官员的重大特权,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控制系统,以及管理这个系统的激励。
张五常(Cheung, 1974)与史莱佛和韦斯尼(Shleifer and Vishny, 1992, 1993)发展了一种价格控制理论,这两种理论与苏联式经济体制有关。根据张五常的理论,价格控制能被用于创造租值,这是官方价格和市场均衡价格之间的差别。竞争租值将造成可能的社会混乱,直至租值 被耗散为止。出于对社会稳定威胁的考虑,需要一种等级制的社会结构,它按照人的级别来分配租值。这种等级制被特权阶层用来以社会的利益为代价牟取他们的利益。这种理论意味着,短缺是为了给等级制的社会秩序提供正当理由而故意造成的(也许在官员们的潜意识里)。史莱佛和韦斯尼的社会主义下的普遍短缺理论,说明短缺是政府官员抽取垄断租金的一种方法,因为它能用来掩盖垄断利润,因而减少公众对垄断租金的不满,是比直接的垄断价格更好的一种方法。这两种理论能用来证明兰格的市场社会主义理论无效。根据张五常、史莱佛和韦斯尼的理论,在一个等级制的社会结构下,如果政府的目标是利用短缺为它的垄断权提供正当理由的话,我们怎能指望它根据过量需求来调节价格呢?
这场论战得出了市场社会主义不能运作的结论3。匈牙利的市场社会主义试验验证了这个结论(Kornai,1986)。然而,这个结论没有回答我们的第二个问题,在1930年代和1950年代苏联并没采纳市场社会主义,但它的中央计划体制不仅幸存下来,在二战后还传播到了许多国家,它取得了1933至40年间年均8%和1948至58年间年均9.4%的增长率,这与改革时代中国的增长率同样令人瞩目4。为什幺冯米塞斯和哈耶克不能预见苏式计划经济的短期成功,尽管他们正确地预见了苏式体制长期的失败。冯米塞斯、哈耶克、弗里德曼、张五常及史莱佛的社会主义的分析没有把注意力放在这个问题上。这个问题的答案与仍在进行的关于震荡疗法和渐进主义的论战相关。萨克斯(Sachs,1996),萨克斯和胡(Sachs and Woo, 1999)和杨(Yang, 1994)给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个答案。我们现在将概述这个答案。如萨克斯和杨(Sachs and Yang, 2000)里的斯密模型所示,经济发展是劳动分工演进的一个过程。特别地,黄和杨(Ng and Yang,1997, 见Sachs and Yang, 第15章)指出,在一个有限理性的世界里,劳动分工的演进由社会通过试验各种劳动分工模式所获得的组织信息和个人关于试验模式的动态决策之间的交互作用所决定。由社会试验带来的信息收益与试验成本之间的两难冲突,劳动分工的好处和交易费用的增加之间的两难冲突,表明试验和交易的效率越高,劳动分工的模式试验得越多,通过市场获得的组织信息越多,既然社会只能逐步获得有关劳动分工的有效模式的信息,当人们缺乏组织信息时,在试验复杂的劳动分工模式之前先试验那些简单的劳动分工模式,这表明经济发展是个从劳动分工的简单模式到日益复杂的模式的逐步演进过程。
然而,如黄和杨(Ng and Yang, 1997 也见 Sachs and Yang, 2000, 第15章)所示,如果发达国家通过逐步的社会试验已经发现了劳动分工的有效模式,经济发展的后来者能够越过劳动分工的中间层次而模仿劳动分工的有效模式。在发达国家,资本主义制度有助于由市场试验极其丰富的劳动分工模式。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创造的免费组织信息为后来者的大推进工业化创造了机会,大推进工业化有可能由并没有资本主义制度基础设施的苏联式社会主义体制来实现,而资本主义制度基础设施是发现有效的工业化模式的根本。在缺乏资本主义基础制度时,通过模仿由资本主义制度创造的工业模式来大推进工业化这种可能性,是1930年代和1950年代苏联式社会主义国家能相对成功地工业化的理论基础,由于忽略了这种可能性,哈耶克和冯米塞斯不能预见到20世纪中期苏联式经济体制的幸存、传播和令人瞩目的增长绩效。
为回答第三个问题,我们简要地勾勒苏联式社会主义体制的特征如下:
(1)通过保持农产品对工业品的相对低价并控制所有企业,这种体制利用全部企业的国家所有权和中央计划来获得国有工业部门的高利润。国有企业的高利润被用来模仿高储蓄率、高投资率和重工行业比轻工行业更高的增长率。这种工业发展模式由资本主义工业化过程所创造。
依据史和杨(Shi and Yang, 1995 也见 Sachs and Yang, 2000,第12章)的斯密模型,重工业的高增长率通过增加生产的迂回生产链条和生产资料行业的收入比重来实现,这是劳动分工演进的一个方面。
(2)企业的国家所有权和中央计划体制被用来组织综合性的工业投资规划,这些规划在对多种工业品的市场还不存在时,同时创立了许多非常专业化的工业企业,这种综合性的国家投资规划引发了劳动分工网络规模的大跳跃,这表明了高度专业化的工业行业种类的跳跃。这种综合性的国家投资计画在1930年代的苏联,是通过雇用许多来自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家制订的(Zaleski,1980);在1950年代的中国,是在来自苏联和东欧的专家的援助下完成的。这种综合性的国家投资规划十分有效地利用了关于劳动分工的有效模式和劳动分工的产业网络效果的免费组织信息。其特例就是1950年代中国的694个大型工程项目和苏联援建的156个关键工程项目的规划,这个规划在很短时间内,在许多高度专业化的企业间成功地创建了一个庞大的劳动分工网络,当时还没有那些高度专业化的生产资料的市场(房,1984)。例如,作为156个关键工程项目之一,在东德的援助下,一个专业生产用于机床工业的人造金刚石的企业在郑州建成,而当时对机床的需求还不足以支撑一个生产人造金刚石的大型专业企业5。
(3)中央计划当局相当系统地模仿工业标准化,大批量生产,生产线,资本主义公司里经理人、司库和会计之间的制衡机制,泰勒科学管理(在中国被称为定额管理)以及资本主义企业发展出来的其它组织模式和管理方法。通过同一财产的处置和收益权在各工业部、财政部、国家银行、计委、物价局、物资局和其它机构之间的分配,政府建立起这些机构之
间的制衡机制。中央计划当局通过这种制衡机制对整个经济建立起一个相当有效的控制机制。最高层政府和党的官员共同对计画体制运转的剩余有索取权。因此他们有激励运作这个体制来最大化剩余。
列宁认为,苏联中央计划者应当把整个经济组织成一个大公司。但在这种制度的顶层,没有有效的制衡。政府和党组织在成立公司上和在所有行业有垄断权,与1688年在英国创立的具有自由结社(包括私人企业的自动登记制)和独立司法系统的宪政秩序形成鲜明对照,那种宪政体制在政治舞台的顶层建立了制衡。因而,苏联式社会主义体制为制度化的国家机会主义创造了很大空间。
(4)中央计划当局在缺乏中间要素市场的情况下,使用一套物资平衡表和一个试错调节的程序来使商品的供需平衡。
这个体制能相当好的接近列昂惕夫(Leontief)的投入产出法所得出的结果6。然而,列昂惕夫投入产出法不能考虑不同投入之间的替代。它不能确定对消费品的最终需求,也不能提供使参与者显示其私人信息的有效激励机制,罗兰(Roland, 2000, 第一章)指出,通过中央计划的动态试错调节过程得到的均衡是无效率的7。
(5)然而,模仿资本主义成功的工业化模式和资本主义企业内部模式,是通过破坏产生工业化和组织的成功模式的资本主义制度基础设施来实现的。
这是第一次中央集权化的经济制度的社会试验。中央集权的社会试验的先决条件是在设计制度安排的部门建立垄断权,这是通过暴力革命、暴力侵犯私人产权和为数众多的清洗运动中的红色恐怖来实现的8。在设计制度安排的部门缺乏公平竞争意味着被选择的制度安排不可能有效。苏联式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是由一个政府有意设计的第一种体制,而不是从自发的演进和参与者通过公平竞争与产权的自愿交易的交互作用中出现的。哈耶克认为,有效的制度安排只能作为这样公平竞争和自愿交易的结果而出现。萨克斯(Sachs, 1996)认为,模仿发达资本主义经济的工业化模式的策略,在缺乏资本主义基本制度时,能够产生短期令人瞩目的增长绩效。然而,当模仿的潜力已经耗尽,或者劳动分工的网络变得日益复杂的时候,这种策略的长期代价将超过它的短期利益,因为这种体制没有自我制度创新能力及相关的制度基础设施。更一般的,当经济发展的后来者试图赶上发达国家时,它通常遵循着逆向的制度发展工程学。它首先试图模仿工业化模式;接下来是经济制度,诸如私人企业的组织结构;再下来是法律体制,诸如公司法;然后是政治体制,诸如代议制民主;它也许最终采纳一些宪政规则,诸如权力的制衡及来自发达国家的意识形态和行为规范。诺思(North,1994),诺思和温格斯特(North and Weingast, 1989)指出,在英国,经济发展的最初过程是倒过来的,意识形态和道德准则决定宪政秩序,宪政秩序决定政治体制和法律体制,然后政治体制和法律体制产生一定的经济绩效。在国际政治舞台上没有一个支配一切的政治势力的地缘政治环境里,不同国家间经济绩效的差异将产生改变意识形态和宪政规则的压力。
诺思相信,意识形态和道德准则的变化比经济结构的变化要慢得多。
应当注意到毛泽东的社会主义体制本质上不同于苏联式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国共产党和苏联共产党之间的竞争在国际政治舞台上创造了一种制度设计层次上的制衡。因此,毛泽东对中苏竞争敏感的政治直觉,导致了他在其1956年"论十大关系"的讲话中提出行政分权(毛,1977a)。这一政治竞争是中国和俄罗斯改革产生差别的大背景。在1958至1961年的大跃进和1966至1970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以及文化大革命以后,一个有效的中央计划体制在中国已不复存在。五年计划和年度计画实际上仅是一纸空文。
1950年代中国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成功导致毛泽东错误地得出"成功归于共产党建立的社会主义体制的优越性"的结论。他不明白成功是基于苏联对资本主义经济的模仿。因此,毛试图创造他自己的共产主义制度,诸如人民公社和大食堂。同时,毛有一种强烈的反苏情感,他倡导行政分权反对中央计划,倡导每个企业、每个县、每个省的自给自足而反对专业化和劳动分工,倡导群众路线反对专家路线,倡导技术落后的小规模自给自足的社队企业而反对技术先进的大规模国有企业,等等(见毛,1977b)这样,一方面中国劳动分工演进减慢,中国农村仍停留在传统的自给自足社会,另一方面它造成了在毛的中国协调机制的一个真空:既没有中央计划也没有市场能够协调在第一个五年计划里发展起来的劳动分工。这个真空在文革期间被准私人企业和集体企业填充,在1970年代被1984年后称作乡镇企业(TVE)的社队企业和分权的双边及多边讨价还价制度所填充。实施分权协议的定货会议在毛的时代发展起来,在定货会议上物物交换非常普遍,有时候短缺商品被用作商品货币9。
关于转轨经济的1996年世界银行发展报告指出,尽管有1950和1960年代工业化的成果,改革开始时中国非常贫穷,很大程度是农业经济,农业雇用了71%劳动力,并被课以重税支持工业,社会保障网只提供给国有部门,占大约20%人口。落后的基础设施和强调地方自给自足导致很低的区域专业化和众多的中小型企业。整个经济与苏联经济相比,有少得多的中央计划和管理。地方政府有更大的权力,并发展起相当大的管理能力,这一切为更加分权化的经济做了准备。国有工业企业也得到补贴,但交叉补贴与苏联比并不普遍。因为农业部门被那幺严厉地控制,控制一旦解除,立即有所报偿……就这样,中国作为一个农业经济,伴随着比俄罗斯规模大得多的重新分配劳动力开始了大规模的转轨。相比中国18%的劳动力在非农国有企业而言,在前苏联,85%以上的劳动力在非农国有企业(Sachs and Woo, 1999,表6)。从1985年起,在苏联体制下,可能前苏联劳动力的99%(包括在国有和集体农场的14%劳动力)被给予"铁饭碗"(见Cook,1993对苏联工人保障的详尽的文件记录)。在东欧经济里,极大部分工人也享受相似的保障。据杨、王、威尔斯(Yang, Wang and Wills, 1992)所记载,直到1978年,中国农村仍是一个相当自给自足的社会。尽管通过模仿苏联的工业化模式,第一个五年计划在中国城市发展了很高的劳动分工水平,1978年前中国农村商业化程度是0.3,这意味着中国农村能够通过商业化或者通过中央计划来发展高劳动分工水平,以一个低劳动分工水平发展一种商品化的市场体制容易些。但是在一个通过中央计划发展起高劳动分工水平的经济里,发展私人产权和相关市场极其困难。由于低劳动分工水平,中国农村改革容易些,相反,由于通过中央计划建立起来的高得多的劳动分工水手,在中国的城市改革更加困难(Byrd, 1983, 1988, Byrd and Tidrick, 1987)。然而,作为一个整体,中国改革比俄罗斯容易得多,因为在文革期间中央计划体制瘫痪了 。同时,毛的工业体制比苏联式社会主义体制更分散化和更顷向局部自给自足。
如果一个经济通过中央集权的大推进工业化相当成功地发展起高劳动分工水平,那幺不利于长期经济增长的中央计划体制被包容进有利于长期经济增长的高劳动分工水平。既然劳动分工的庞大复杂的投入产出网络由中央计划体制协调,那幺把中央计划逐步取消的过程与劳动分工庞大网络的协调失灵往往随影相随。如果改革渐进发生的话,就会有一种使用中央计划来协调高劳动分工水平的惰性,在苏联式经济中把中央计划协调机制从高劳动分工水平切除, 可能震荡疗法是必要的。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一个庞大的高度相互依赖的劳动分工网络协调失败的高风险,投入产出网络的瘫痪也许不可避免。换句话说,一个相当发达的中央计划体制只能通过震荡疗法取消。因为在从苏联式社会主义体制回到资本主义体制的整个转轨期间,这种体制本身没有发现有效的制度安排所必需的制度基础设施。
在1958至1961年和1966至1970年期间中国经历了震荡过程,那时中央计划体制因毛的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而瘫痪;在1971至1976年间也经历了震荡过程,那时毛的行政分权政策盛行。毛的行政分权在中央、省、县各级政府和公社之间划分国有企业的所有权。相反,在苏联,全部国有企业有统一的所有权。邓的区域分权通过制度化中央和省级政府间的财政关系而巩固了毛的行政分权。来自税收和国有企业利润的政府收入依据一定的分配规则在中央和省级政府之间划分。在邓的区域分权的早期,固定数量的省政府收入上交给中央政府,在后期,固定比例的省政府收入上交给中央政府。一种中国式财政联邦主义从这个演进过程中出现,它为1990年代中国改革提供了推动力量。在世界银行的帮助下,这种财政联邦主义把地方政府的税收种类和征收机构与中央政府的税收种类和征收机构分离开(Qian and Roland, 1998, Qian and Weingast, 1997, Li, Li and Zhang, 1998)。邓的财政联邦主义和俄国中央集权型的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形成鲜明的对比(Zhuravskaya, 1998 和 Qian, 1999)。这部分地解释了中国和俄罗斯改革绩效的差别。
但是我们不应过高估计邓的区域分权和财政联邦主义对经济发展的贡献。首先,它割裂了市场并增进了地方国有企业的垄断势力(周,1999,何,1997,P206)换句话说,邓的区域分权继承了毛的行政分权坏的方面,因而阻碍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拉迪(Lardy,1998a,P204)以汽车行业为例说明了这一点;其次,中国的财政联邦主义与美国的财政联邦主义之间的差别极大。从1954年开始生效的户籍制度极大地限制了劳动力和人力资本的自由流动。尽管近来这一制度有了改革,在大城市允许没有永久居住权的移民每年更换暂住证,中国的大城市从农村来的移民还比不上美国的绿卡移民的地位,在中国,移民必须比当地永久居民支付高得多的子女入学费和买房价格。在北京和其它大城市,企业雇用没有当地永久户口的移民会被政府重罚10。
最后,中国有非常中央集权的省政府首脑任命制度,中央政府定期在各省之间轮调官员以确保在地方利益与中央政府利益发生冲突时,他们对中央政府绝对忠诚。因此,当1989年后邓出于政治原因故意保持一个弱中央政府时,财政联邦主义更类似于美国的财政联邦主义,但在后邓时代,当朱熔基总理采取行动增加中央政府的权力时,财政体制变得远离美国的财政联邦主义。
进入改革时代时,中国仍有采取大推进工业化和模仿策略的很大余地,在中国,传统的自给自足行业的高收入比重表明在缺乏私人产权和市场条件下,仍然有模仿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劳动分工有效模式的空间,但是当苏联开始它的改革时,这种策略的潜力已经耗尽了。但中国令人瞩目的发展绩效不仅仅是因为模仿老的资本主义工业化模式的潜力,日本、香港、台湾、南韩和其它东亚国家丰富的社会试验也为新模仿策略提供了空间。香港、台湾和其它新兴工业化资本主义经济提供了劳动密集型出口工业化新模式的免费信息,这种模式利用发达经济和不发达经济间人均真实收入的显着差异,出口劳动密集型制成品换取资本密集型设备。来自台湾和香港的华商带来人力资本、企业家技能、制度知识和资本,这些对于中国模仿新的资本主义工业化模式极其重要。中国政府也有意识地学习台湾和香港的经验,例如,经济特区无疑是台湾和其它资本主义国家出口加工区和自由贸易区的直接仿效。这些特区显着地减少了因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造成的交易费用。外国直接投资者的私人权利在特区内比在东道国的其它地区受到好得多的保护。依照杨的资本和劳动分工理论(Yang, 1999, 也见 Sachs and Yang, 2000,第16章)以及杨和黄的间接定价理论(Yang and Ng, 1995, 也见 Sachs and Yang, 2000,第8章),这表明外国企业家有强烈激励通过创办企业把他们的企业家技能间接卖给东道国。
但邓的改革时代具有斯大林和毛泽东的社会主义的两个基本特点:政治权力的一党垄断和国有企业的支配地位。根据拉迪(Lardy,1998)的文献记录,在改革时代,按照产出和雇工水平、雇工比重、收到金融资源的水平和比重,国有部门都在扩张。在最大的特区深圳,国有企业控制着经济。但是,不同于苏联式的制度,中国的不同的政府机构及地方政府之间在经济上有相当激烈的竞争。这种制度的特征是制度化的国家机会主义和腐败,经济发展仍然是特权阶层既得利益的人质。
中国的市场导向改革最重要特征是缺乏宪政秩序和法治,这表明制度化的国家机会主义,统治阶层的假公济私和猖獗的腐败。我们将在第5节分析缺乏宪政秩序的情况下市场导向改革的特征。
总结一下,中国1980代和1990年代令人瞩目的增长绩效主要归功于它落后的起始发展水平(即从灾难的毛泽东时代恢复的性质)和模仿新的出口导向型工业化模式的新机会,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毛的行政分权和国有企业与对台湾和香港新发展模式模仿的一个混合体。 这个意义上,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同于兰格的市场社会主义,不同于在中央计划和企业的统一国家所有权下模仿老的资本主义工业化模式的斯大林的社会主义,也不同于不仿效任何资本主义经验的毛泽东的社会主义。在模仿的潜力耗尽以后,中国的社会主义新模式也许会失败,正如在1930和1950年代对老的资本主义工业化成功的模仿之后,苏联式社会主义于本世纪末失败一样。
对中国和俄罗斯改革的起始条件和推动力量的误解造成了关于中国和俄罗斯改革之间比较的许多误导观点。
首先一些中国专家对中国发展绩效过高估计,萨克斯和胡(Sachs and Woo, 1999)指出,中国的增长绩效并不比其它东亚经济增长绩效好,事实上,在过去的三十年,基于劳动密集型制成品迅速出口增长策略,东亚每个市场经济都非常迅速地增长,1986至1994年间,按购买力平价调整后,中国年度人均GDP增长率在5.6至6.8%之间,其它东亚国家在1965至1990年更长的时间也表现出同样甚至更高的按购买力平价调整后的年度人均GDP增长率,包括:香港,5.8;韩国,7.4;新加坡7.4;台湾,6.3;印尼,4.7;马来西亚,4.5;泰国,4.6。另外,在中国和新兴工业化经济,如台湾之间,人均真实收入差距仍在加大。中国的官方统计也高估真实增长率。拉迪(Lardy,1998)指出,官方资料至少高估增长率1至2%。一些中国学者,例如罗绍(《经济学消息报》1999年5月15日,1版)认为,官方资料高估增长率2至3%。拉迪(Lardy,1998)也提供了中国政府故意隐瞒关于国有银行坏帐和国有企业财务状况信息的证据。中国的发展绩效大大低于官方资料所显示情况。沃尔夫(Wolf,1998,P17)证明,即便中国的增长率比日本、台湾、南韩、美国和德国高得多,因为1979年中国相当低的人均收入绝对水平,2015年前中国与这些国家人均收入的差距仍在增大。因此,人均收入的绝对差距与增长率的差别相比,我们必须给予前者更多的关注。
一些经济学家论证说,中国短期令人瞩目的增长绩效表明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对成功的转轨不是必要的,这等价于如下错误论断:"1930年代苏联短期令人瞩目的增长绩效将确保苏联社会主义体制长期成功"。其它经济学家(Qian,1999)把中国的财政联邦主义看作是令人瞩目的增长绩效的主要解释,这也许不令人非常信服。既然后共产主义东欧作为一个整体比中国的共产党中央集权政府体制更接近于财政联邦主义,东欧制度试验的多样性一定比中国不同省区制度试验的多样性大得多,如果财政联邦主义是转轨绩效差异的最重要决定因素的话,那幺应该有更好转轨绩效的是东欧而不是中国。根据我们前面讨论的,不同的起始条件,不同的发展阶段、模仿空间,以及不精确的中国官方资料解释了转轨绩效的差别。经济转轨是宪政规则转轨的一部分,转轨的速度和时间由它的推动机制所决定。因此,下一节将集中在宪政转轨的推动机制上。
3、转轨的推动机制
许多历史学家同意这个观点:在西欧,试验各种制度,扩散、模仿、转轨到成功的制度的一个重大推动力量是西欧的政治不统一。(Sachs and Yang, 2000,第1章),这表明因为较多的国家大小相近,所以在西欧没有能左右其它国家的非常大国。小国许多政府间的激烈竞争有利于更有能力政府的出现。这能够解释为什幺庞大的内陆国家,诸如俄罗斯和中国,接受竞争性的制度比其它国家要慢。这也解释了为什幺小的岛国,如英国、日本和台湾,能够更迅速地接受竞争性的制度。
西欧的文艺复兴在巩固西欧分权政治结构上有着深刻而复杂的影响。在意识形态的层次上,人类和生活本身的价值被放到了复兴了的哲学思索的中心位置。在经济层次上,在文艺复兴的意大利,竞争的城市国家的兴起,与随之而来的银行业、合同法、运输法、担保交易的市场制度一起,激发起国际贸易的需要。由马基雅维里(Machiavelli)的《君主论》圆满完成的政治上的思考,探讨了君主在与其它国家竞争中使国家强大的方式,包括国家在促进经济繁荣中的角色。整个欧洲史上,经济和政治生活的创新在一个地区发生,在它们被觉察或证明了有优势的基础上,或者通过征服、殖民化、帝国统治,模仿而传播到其它地区。新的欧洲思想和制度传播进俄罗斯和中国的巨大的内陆地区在很大程度上会更加困难。制度创新传播进诸如中国、印度和俄罗斯这样的大陆、大的封闭社会,比起传播进那些依赖国际贸易、国际联盟和及时地采纳来自海外的最佳实践而生存的小的开放社会,要不成功得多。如果小的实体不是简单地被大势力吞掉的话,也许在经济改革中,小就是美11。无论如何,俄罗斯、中国和印度有过世界上所有传统社会接受来自海外的新政治和经济制度的最困难时刻,即使当时那些制度具有非常显着的成功记录,这也许并不意外。
萨克斯和胡(Sachs and Woo, 1999)和罗兰(Roland, 2000)提供了小的转轨经济在管理转轨方面有更大的国家能力的证据,它们比规模大的转轨国家更快地获得制度知识,能够更好的管理迅速的转轨(Sachs and Woo, 1999, P14)。1989年在越南一个相当成功的东欧式振荡疗法改革也部分归功于这个国家规模之小。
东欧的后共产主义国家和亚洲当前的转轨经济,为从社会主义体制到资本主义体制转轨提供了转轨试验中的国家和文化的充分大的多样性,人类社会还从没有过如此丰富的制度试验经验。
在许多国家同时进行选择各种转轨模式和速度的试验,可以提供迅速获取有关转轨的制度知识的机会。
许多经济学家也许论证说,不同的发展中国家特定的历史和文化传统可能导致不同的转轨路径。要求所有国家遵循同一转轨路径可能被指责为过时的帝国主义心态和一个以自我为中心的西方传统观点。
许多国家的发展经验看来拒绝了这个指责。一些国家,如苏联和1949至1979年的中国,试图模仿资本主义工业化而不要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和产权结构,结果失败了。其它国家,如台湾和 南韩,在1980年代末以前试图模仿资本主义法律体制和产权结构而不要民主政治体制,在1980年代末他们意识到这样行不通,最终开始实施向宪政民主的转轨。日本从英国和德国模仿了全部的资本主义法律、政治和经济制度,但保留了天皇的特权。在缺乏对天皇权力制衡的情况下,它取得了非常成功的经济发展。
接下来它参加了二战,侵略中国和其它国家,给日本人、中国人和其它亚洲人带来灾难。即使在美国军队占领下振荡疗法转轨之后,日本仍然保留了某些关于政府和企业间关系的亚洲人行为准则。这在1990年代日本的金融危机里制造了麻烦。
所有这些经验表明,存在一个制度核心,它是长期成功的经济发展的根本。因此,转轨是后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与全球资本主义制度趋同的过程,而不是创造一个本质上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制度创新过程(Sachs and Woo, 1999)。罗兰(Roland, 2000, PP125至 136, 315至324)综述 了东欧和俄罗斯极其丰富的迅速私有化制度试验,下面我们简单概述这些综述。在波兰,有人提出了一种让分散所有权的外部人、共同基金和银行参与的私有化模式,但被国有企业的内部人阻挠了四年。相似的方案在捷克被接受。罗兰用两国不同的起始条件来解释差别。捷克斯洛伐克没有经济改革的以往记录,因此没有工会,国家对企业的控制没有削弱。差不多平衡的初始宏观经济状况显示出来软预算约束的问题不象波兰那样极度盛行。俄罗斯大规模私有化方案的设计者从波兰的失败得出了一个教训,在俄罗斯选择了无赏给内部人(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和工人)的私有化模式。这两种模式通过减少在位管理者的抵制而增强了事前的可接受性。当人们通过代金券方案成功地接受了股份,捷克的私有化方案也获得了事后的政治支持。
台湾和东德采取了国有企业从上至下出售给外部人的作法(Lau and Song,1992和 Roland, 2000)这种政策也没有所有权转移和外部基金供应的互相脱节的特征。台湾采取了所有重要的自由化改革之后进行私有化的程序。在那里,转轨更多地与新的私人企业的发展相结合,而更少与现有国有企业的私有化相结合。一般来说,在这两个国家,这种从上至下出售的方式证明是非常缓慢和不方便。
波兰和匈牙利采用了从下至上出售给外部人的私有化模式,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以逐步的方式出售。私有化最常见的形式是从下至上方式由几个潜在的买主之一,内部人或外部人,表示出对买一个企业有兴趣。出售给国内买者的方式多数采取以非现金投标销售形式,诸如租赁、局部购买、分期付款、签订债务合同,分期付款的购买,等等。这些试验表明,为了获得企业与管理者之间有效的匹配,替换掉不称职的管理者,无赏给外部人的私有化方式原则上比无赏给内部人的私有化好。然而,如果私有化导致分散的外部所有权的话,这
一论断不一定正确。这归因于众所周知的与分散的所有权相结合的搭便车问题,小股东没有足够的激励承担集体行动的成本,但却从它的结果中得利,因此分散的所有权就导致了对在位管理者的不充分监督。然而,这种有效的私有化模式也许遭到来自内部人的抵制,这表明了很低的事前政治可接受性。
4、与宪政规则的转轨相结合的改革
有两种转轨模式,一种是东欧和俄罗斯采用的,在这种模式里,市场取向改革只是宪政规则转轨的一小部分。另一种是中国和越南采用的,在这种模式里,市场取向的改革是在共产党的游戏规则下实施的(即共产党垄断政治权力)。在这一节里我们首先考虑前一种转轨模式。
近来,一些经济学家,如钱(Qian,1999)论证说,中国成功的渐进式和双轨制转轨对于向宪政秩序转轨是经济改革的根本这一传统看法提出挑战,拉迪(Lardy,1998),萨克斯和胡(Sachs and Woo, 1999)不同意。他们认为断言中国改革会成功为时过早,在我们看来,许多国家已有的制度试验的极大多样性足以保持对传统看法的信念。中国的经验不足以提供改变这一信念的信息。例如,欧洲和美国有比中国的财政联邦主义所能提供的制度知识多得多的有关财政联邦主义的制度知识。欧洲和美国有比中国的地方政府所有和集体所有企业的试验所能提供的制度知识多得多有关合作所有企业的制度知识,因为在欧洲和美国自由企业制度下,制度试验的多样性比在共产主义的中国大得多。因此,东欧和俄罗斯一旦重获自由,它们就决定向宪政秩序的西方模式转轨。但宪政秩序的转轨是一个漫长而痛苦的过程,我们将把俄罗斯作为宪政规则转轨和市场取向改革同步模式的一个例子,下节我们将考虑中国在缺乏宪政秩序的情况下进行的市场取向改革。
例1:俄罗斯的宪政转轨萨克斯和皮斯特(Sachs and Pistor, 1997, P3-5)指出,在俄罗斯缺乏法治传统,在1992年1月到1993年10月的转轨第一阶段里,改革是在旧的共产党政权下实施的,在这个期间,由三个重要支柱:价格和贸易自由化、稳定化、私有化构成的经济改革开始进行。从一开始,所有这些措施依然不完备,甚至它们的一些在此期间失败了,改革受阻与缺乏宪政秩序相关联:政府常常缺乏政治和宪政的手段来实施改革,尤其面对着来自共产主义时代最高苏维埃根深蒂固的反对,同等重要的是,政府缺乏对它自身行为的宪政约束,以至于许多改革的机会被官员的滥用职权和腐败破坏掉了。
例如,稳定化的失败,能直接追溯到俄罗斯中央银行的行为;它发行了巨大的通货膨胀信贷,信贷的激增主要在共产主义时代苏联联邦银行的首脑,在1992年6月被任命为中央银行主席之后发生的。1992年到1993年间,俄罗斯中央银行以通过强加在全社会的通货膨胀税提供资金转移的方式。把国民收入的巨大比重(也许有1992年GDP的40%和1993年GDP的20%)转移到关键压力集团、政府和银行的政治宠儿以及首脑官员的各个密友手中。银行的帐目无法审计,无法追查的资金大量流失。产生改革过程的所有这些扭曲的共同因素是政府决策和行政缺乏法治。程序是因人因事而异,不透明的,时常是腐败的。公民社会太软弱而不能给予重要的制衡压力,因此大多数滥用权力的事件未受制止。制定决策不是被普适的一般法律规范所指导,而是相当符合特定的企业和压力集团的特别需要第一阶段经历了把这个国家带到内战边缘的政治权力斗争的爆发。第二阶段,从1993年10月直到目前,经历了在第一阶段获利最多的那些人对政治和经济势力的巩固。这种巩固伴随着如果不总是正式法律也是更有条理规则的治理,国家杜马在新规则下运作,选举按计划如期在1995年12月进行,另外,总统选举按计划在叶利钦的5年任期的最后举行。同时,许多深层次的宪政问题仍然存在,政府和总统机构的不同部门之间争夺行政权的斗争以一种新的,虽然少了戏剧性伪装的方式继续进行。
1992年以后,总统机构成了宪政约束和公众监督之外的极大部分。
在俄罗斯,法治是否已经取得权威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尊重法治的国家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他们将政府权力在分离的部门之间分配,牢固确立宪法屏障后面的公民权利(特别地,正当的法 律程序和法律的平等保护);通过公平选举提供政治权力的有序转移(Sachs and Pistor,1997)把主权置于预设的法律约束之下,这影响国家公法和私法的发展。在这种约束下,任意的国家干预被最小化,作为一个调节者、税收管理人或者合同执行者的国家行为,变得公正并可预见。
改革司法制度,培训和(或)替换它的职员,用新法律代替现有法律都需要时间。尽管如此,更重要的是,是否对法治有明确的承诺。这样一个承诺的指针包括分权制衡、公民自由、独立司法和权力有序转移。法治不同于以法治国。前者以宪法司法(judicial review)为特征,宪法司法过程中政府(国会)立的法可能被判违宪而成为非法。一个没有宪政秩序的专制国家也可以搞以法治国。世界上有三个国家(英国,新西兰,以色列)无成文宪法而有宪政,其中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和最成熟的宪政国家。但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成文宪法而无宪政。
1991年以前,在俄罗斯几乎没有满足法治的特征,从1996年起许多重要的成就已取得,一部新宪法开始实行,尽管有人对它被批准的程序质疑,它显然建立起广泛的合法性。两次议会选举按这部宪法按时进行,也许最重要的是,总统选举已经进行,未成功的竞争者也认输(选举失败者不认输是宪政在很多国家失败的原因)。这些成就是显着的、真正重要的,但我们也应该注意到俄罗斯仍然没有经历一个政治权力有序转移,所以新宪政秩序最艰难的检验仍未见到。
新宪法承认权力的分离,但最近的一个检测显示出这些名义承诺的局限性。特别地,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之间的权力分割不清楚,最明显的是分配给总统的立法权力。总统可以通过命令统治,他的命令和法律一样有约束力。
值得注意的是,新宪法的大多数规定都经不起宪法学家的严格推敲。公民权利是天赋人权,应用作为抵御国家的防御手段的自由思想,似乎与俄罗斯宪法性质全然不同。用它的语言来说,国家把这些权利给予它的国民,但国家给予的东西,也可能把它拿回去。另外,宪法缺乏确定性的程序化保障条款来确保包括法律平等保护在内的公民自由的实现。俄国有很多为特定的个人或团体设计的特殊法。它们为税收豁免、个别私有化计画,以及对那些最受惠于总统命令权的人给予权利上的分配提供了法律根据,其结果,国家保留了大范围的专制,这不仅造成了不确定性,也提供了腐败滋生的土壤。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法律的非歧视性不兼容。
格瑞和亨德利(Gray and Hendley, 1997)阐述了以法律为基础的私人交易的三个基本条件:正当的法律,健全的司法执法制度,以创造对法律和立法制度需求的激励为基础的市场。在与匈牙利商业法发展相比较的描述中,他们指出,有效的司法执法制度的发展,不仅在俄罗斯,在其它转轨经济里,也是最难完成的任务。然而,俄罗斯仍不能提供以法律为基础交易的第一条件:减少交易费用并能使私人参与者调动他们自己的合法权利的正当法律。皮斯特(Pistor, 1997)探讨了在私有化的开端缺乏一部有助于产权的发展和后私有化公司治理的发展的综合性公司法可能产生的影响。她不但从俄罗斯的立法传统,也从经济改革的过程中改革者作出的政策选择方面,探寻了后社会主义的俄罗斯颁布的法律规则的性质和质量,她论证说,综合性的立法改革被经济改革优先的主张所耽搁。经济改革以任意行政决策权为基础,这种行政命令对
产权的发展和治理结构的发展往往有害。
萨克斯和皮斯特(Sachs and Pistor, 1997)认为与欧洲其它国家相比,俄罗斯法治的特殊国情论和缺乏经济自由的特殊国情论的根源很深。特殊国情论可追溯到1917年的布尔什维克革命之前,实际上,在亚历山大二世着手他的废除农奴制改革的尝试的十九世纪中期,特殊国情论已经很不寻常(由Owen,1997所描述)。特殊国情论能追溯回几个世纪,可能追溯到莫斯科公国的开始。
在莫斯科摆脱了两个多世纪的蒙古统治以后,法律扮演着一个与西欧相比显然不重要的角色。
西欧法律的形成阶段在中世纪欧洲罗马法的应用,君主们和教皇对政治权威和立法权的争夺,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只间接地与俄罗斯接触。也许同样重要的是,16世纪后,俄罗斯的东正教被归入国家权力。沙皇同时是国家元首和俄罗斯东正教的首脑,政教分离是西欧抵制权力集中在单个统治者手中的关键堡垒之一。中世纪的欧洲,教会与国家对于统治的权威、习惯法、政治合法性漫长的争夺在法律限定国家权力和增强政治道德的标准中扮演着基本角色。相反,在俄罗斯,斗争以教会从属于国家统治而告终。
宪政主义的好处与对灵活的、巨大的行政权力的需求之间的两难冲突(Hellman,1997)是俄罗斯的经济学家和政策制定者论战的焦点,这与中国双轨制减少既得利益集团抵制和使国家机会主义制度化之间的两难冲突类似,史莱佛(Shleifer,1994,1998)提出一个论据来支持俄罗斯的震荡疗法。与改革的渐进方式相伴的腐败,是赎买特权阶层的垄断权力的一种方式,然而,他接下来说,因为两个原因,腐败不是改革的一种有效方式:第一,基于腐败的不成文合同不容易执行,因为对于出卖政府官员的控制权的收益权没有合法的界定。
第二,对腐败的容忍将产生创造政府官员更多控制权的激励。因此,开始实施改革最有效的方式是通过在东欧和俄罗斯见到的那种私有化改革去掉政府官员的控制权。但正如萨克斯和皮斯特(Sachs and Pistor, 1997)所表明,自由化和私有化改革的成功依赖于宪政秩序的转轨。赫尔曼(Hellman,1997,P58)提供了在东欧和中欧增长绩效与宪法的通过之间相关的经验证据。这个结果不令人信服,因为宪政规则的转轨是一个非常复杂而漫长的过程。
与美国独立战争和南北战争中宪政规则的转轨对于经济增长的短期负面效应相比,当前俄罗斯转轨困难并非偶然,也不能归咎于震荡疗法。但是由于俄罗斯缺乏任何法治传统,俄罗斯的转轨也许要比17世纪的美国转轨和19世纪的法国转轨更加困难。法国从旧王朝到新宪政秩序的转轨花了一个世纪,俄罗斯是一个庞大的、大部分是内陆的国家,且有着更不利于转轨的历史。
许多学者把俄罗斯不佳的转轨绩效归咎于法律执行不力。然而,皮斯特(Pistor,1997)指出,执行不力起因于不可接受的法律和国家机会主义。诺思(North 1981,P147, PP158至170) 做的18世纪英法之间的一个比较也表明,在英国,出色的国家税收和法律执行能力归因于公正的宪政秩序;在法国,旧王朝极差的税收和执法能力归咎于国家机会主义和缺乏公正的宪政规则。中国的情形为这个观点提供了另一个支持,共产党对政治权力的垄断使国家机会主义制度化。
这种制度用法律(经常是恶法)谋取党的利益,而不惜牺牲社会利益。这种法制,区别于法治,使得中国政府的执法能力极弱,在1990年代,许多法院判决不能被执行(何,1997)。
5、缺乏宪政秩序条件下的市场取向改革
中国的双轨制是缺乏宪政秩序的市场导向改革的代表。中国的宪法(http://www.quis.net/chinalaw)在给共产党以政治垄断权,拒绝分权和权力制衡的提法等方面与其它社会主义的宪法相似,中国的宪法与苏联的宪法的区别之一是在它的序言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意识形态被当作中国权力结构合法的来源。尽管西方法律学者认为序言没有法律含意,它关于权力来源的看法与权力起源是上帝而不是来自契约和被治者的同意的老看法相似。西方消极宪政主义者,如皮伦(Pilon,1998)特别注意中国宪法的三个特征:
第一,它是实用主义的。它为建立社会主义制定了一套特定目标。
因此,它更象一个"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
第二,在中国的宪法里,没有关于公众如何批准宪法的条款。它没有给出公民怎幺参与并同意这样影响深远的一个目标的指示。这就产生了关于中国宪法的合法性问题。最后,所有公民权利是由国家和党组织给的,但国家和党组织对权力的垄断来自"上帝":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意识形态,而不需要正当的理由。因此,皮伦(Pilon,1998,p355)称中国的宪法为"追求无限政府的一个纲领"12。到目前,在中国没有反对宪法的有影响运动,中国人民的危机感还不够强烈,这,再加上中国的巨大规模,表明宪政规则转轨的压力太小,因此,中国的市场导向改革只能在共产党游戏规则的鸟笼里实现。从而改革被党组织的既得利益所挟持就不足为怪了。
规则制定者、仲裁者、执行者和参与者都是相同的党组织的安排制度化了国家机会主义,其追求党的利益,不惜牺牲社会的福利。国家机会主义可由政府对私人企业进入重要行业的控制和国家掠夺私人企业为例说明。中国有一个不允许私人企业从事的行业表。这些行业包括银行业、邮政和电信业、铁路、航空、保险、航天工业、石化、钢铁、出版、批发业、新闻及其它行业。在这三十个行业之外,私人企业被限制从事二十个行业,包括汽车制造,电子设备、旅游代理等(Huang, 1993, P88),另外,国际贸易、批发和零售流通网络,出版及许多其它行业的僵化的许可证制度消除了私人企业的许多有利可图机会,并产生了与美国和其它发达国家的贸易冲突。特别地,有权发放许可证的政府机构在许可证申请者运作的行业有既得利益。例如,国际贸易的许可证由外经贸部颁发,它是中国的很多大贸易公司的所有者。批发和零售流通网络的许可证是由拥有地方国有流通网络的地方政府委员会所颁发,当然,发放许可证的原则是追求政府机构的垄断利益。
缪勒(Mueller,1998)记载了电信部门的国家垄断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这种垄断表明这个行业的规则制定者、主要参与者、执行规则的仲裁者都是同一国有组织。因而国家机会主义被制度化而经济发展受到阻碍。
中国还有一个非常僵化的成立企业的政府批准制度,除了海南省以外,既没有公司的自由合伙,也没有公司的自动登记,(茅,1999,Pei, 1998)还有武断的且经常极高的成立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这连同户籍制度及住房和银行业的国家垄断,提供了许多能用于追求国家机会主义的有效控制方法。皮伦(Pilon,1998)指出,所有的假公济私当然被中国宪法里的基本游戏规则所支持。
国家掠夺私人企业开始于1950年代早期的政治运动,白等人(Bai, et al, 1999)认为,在改革年代它继续存在。一个持续存在的原因是,在政府内部的权力斗争和意识形态的论战中,对私人企业意识形态上的歧视。白等人用文件证明,在改革时代国家掠夺行为的另一种形式是收入掠夺,不同层次的政府倾向于强加各种税和费以从他们的企业管辖权里攫取尽可能多的可观察收入。一项1988年辽宁省私营企业的研究发现,税和附加费加在一起将取走可观察企业利润的63%,当二十种不同的收费被算进去后,税务负担甚至更高。这样的税务负担使得私营企业除了通过隐瞒交易和收入来逃避税费以外,难以生存。(中国经济年鉴,1989,P107)。
十年以后,一项1998年安徽省私营企业的研究报告说,许多产品的总利润大约是总收入的10%,同时总的税费加起来超过10%,强加给一家私营企业的收费有50多种,这些收费的一些种类是政府自己发布的条例和规则所禁止的。这项研究得出结论:不想关闭其企业的所有者,除了通过隐瞒收入逃税外别无选择。农村的农民是过多税费的主要受害者,整个改革期间,政府对农民作了减少勒索性征收和随意征税的无数许诺,然而勒索性征收和随意征税仍旧很普遍。在一些地方,向农民索取61种不同类型的收费。(丁,严,杨主编,1995)中国1990年代开始模仿西方式的法律,但是在共产主义的宪政规则下,那些法律,如1994年通过的《合同法》,1993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能贯彻执行。杨(1998)特别提到了《公司法》和共产主义的宪政规则的不兼容性,缪勒(Mueller,1998,P200)特别提到电信行业的国家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不兼容性,可以下结论说,许多对西方式法律的模仿在共产主义的宪政规则下不能运作。宪政的约束表明中国的改革只能沿着双轨制前进,这种方式产生的长期代价很可能超过它赎买特权阶层既得利益的短期好处,我们将用几个例子阐明这一点13。
例2:中国的农村改革和土地制度
第一个例子是中国的农村改革和土地制度(见Yang, Wang, Wills, 1992, Sachs and Woo, 1999, P30,Wu, 1998)在中国的农村改革里,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在70年代末分给了农民。在1980年代,土地的出售被完全禁止,尽管从1984年起,已经允许土地使用权转让(Yang, Wang, Wills,1992,P18),村干部根据村庄人口的变化控制土地的重新分配。资料表明,在农业改革的早期,农业部门的自由化和定期土地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产生了令人瞩目一次性的农业生产率提高。一个简单的外推计算表明,1978年农业改革使水稻和小麦产量恢复了它们被1958至1977年集体化所压制的潜在增长趋势(集体化在1950年加速,在1958年灾难的大跃进达到顶峰)14。
1985年后,农业部门的增长放慢有三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农民对将来土地使用权的不确定性,尽管1984年政府决定?农民承包期延长到15年?普拉斯特曼、汉斯坦德和李(Prosterman, Hanstad and Li, 1996)在他们的实地工作中发现以下事实:地方官员没有真正贯彻这项政策,在许多村庄,来自集体的代表每三到六年收回村庄的所有土地,重新分配小块土地以适应家庭规模的改变,其结果是抑制了农民对土地进行许多小型长期改进。(例如挖井和小型支流排灌系统,施更多的有机肥),而这些改进将会提高粮食产量15。
詹森(Johnson,1994)指出,针对1985年后农业增长减速,政府的一些政策增加了农民对土地安全的担心,因而降低了农民的工作努力和对土地的投资。例如,政府在1990年后期宣布,为了实现机械化的规模经济收割,象耕地、施肥和收割这样的农事活动,将重新集体化。
农业生产停滞第二个重要原因是从1994年起,粮食收购和流通网络的国家垄断被强化,垄断的流通体制造成了骇人听闻的大规模腐败和浪费,在1993年后期,国家决定扼制通货膨胀的时候。粮食收购配额被再次引入,对27种农产品实施价格控制,更糟糕的是,当紧缩银根对付通货膨胀的时候(1985,1989和1992),政府对它的粮食收购支付一部分票证(白条)而代替现金(Sachs and Woo, 1999),这也解释了为什幺粮食生产增长减退。
导致1985年后农业生产率增长放慢的第三个因素是1979年以后的那些年里对农业基础设施(即灌溉工程)投资的大量减少,例如,1994年农业基础设施真实投资水平只是1979年水平的58%。然而,看来很明显的是在广大农村区域,农业基础设施国家投资的下降伴随着国家开发人力资源努力的降低。这能够用土地市场和相关合同的缺乏来解释。即使在缺乏国家投资的情况下,农业基础设施也能够通过相关的土地合同来发展。但在制度约束下,基于地权的工程合同不可行,同样,在缺乏土地贸易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不能通过土地的财产税和销售税增加收入,地方政府必须用乡镇企业的利润、征税和收费增加足够的收入,以保持地方官员的士气,但这使地方官员的腐败和其它机会主义制度化。
根据吴(Wu,1998)的文件记载,这种土地所有权的双轨制产生了土地的有效商业化使用和社会公正之间的两难冲突。沿海省份的许多地方官员把村庄所有的土地划成两部分:能租给外国或私人企业的商用地和家庭耕作的口粮田。在两田制下,村庄的官员获得了对商业用地的控制权并从中攫取租金。作为交换,村民有在租赁土地的企业就业的优先权。但租金与就业收入之间的差别巨大,因此整个过程是地方官员从集体拥有土地的农民手里偷租的过程。既然这种偷取那幺不公正,许多农民抗议因此发生,中央政府被迫禁止了两田制的实验,这项禁令阻碍了地方的工业化,消除了许多对社会有利的商业机会。
总之,由共产主义的宪法强加的制度约束产生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两难。在缺乏宪政秩序的市场取向改革下发展起来的双轨制制度化了政府官员的腐败和机会主义行为,并造成了宪政转轨的更多障碍。(Yang, Wang, and Wills, 1992)估计了农村土地可转让程度并估计了土地 所有权私有化的潜在收益。根据他们的人均真实收入、商业化程度(劳动分工水平)界定和行使产权的效率指数之间关系的经济计量模型,在1987年如果土地自由贸易被允许的话,中国农民的人均真实收入将增加30%。这再次验证了萨克斯和胡的断言:尽管在双轨制下,中国的农业部门有一个相当令人瞩目的发展绩效,但如果双轨制被完全的私人所有权所取代,就象1949年前的中国那样,中国的经济绩效将会更好,当前的农业停滞不前将不会发生。
例3:中国的乡镇企业
双轨制的第二个例子是中国的乡镇企业(TVE)。萨克斯和胡(Sachs and Woo, 1999)提出,TVE一词有两种通常用法,这两种用法可能令人混淆,统计中的官方用语和所有权类型讨论中的学术用语。官方统计的乡镇企业含义已经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扩大了。1984年后,乡镇企业统计也包括联合所有(几个人或家庭所有)和个人所有(一个人或家庭雇用不超过7名雇工)。官方统计用语所给的乡镇企业印象,在性质上压倒多数的是私人企业。因为在1994年87%的乡镇企业是个人所有的,个人所有的乡镇企业生产了乡镇企业产出的将近27%和工业乡镇企业产出的将近19% 16。然而,关于乡镇企业的所有权结构的大多数学术讨论使用一个狭义的定义:只包括那些正式登记(在我们看来,日益不真实的登记)为乡镇所有和村庄所有的企业。这种狭义的定义解释了为什幺诺顿和沃尔德(Naughton and Walder, 1995a)把乡镇企业描述为地方政府所有。除 非另外提到,在下面关于乡镇企业所有权结构的分析里,我们将坚持乡镇企业作为公共所有企业的这个狭义定义。
乡镇企业几乎没有创新性,因为这样的地方政府或集体所有的企业19世纪末在许多国家,如日本和中国清王朝都试验过,但是在保护企业私人权利的宪政秩序下,多数情况下这样的企业和集体所有的企业不具有竞争力,乡镇企业完全在政府计画外运作,有非常硬的预算约束(几乎收不到来自中央和省级政府的国家预算补贴,只从地方政府那里得到相当少的一点补贴。
毫无疑问,地方政府已经把乡镇企业看作地方预算收入的一个重要的潜在来源(Oi,1992)。1980年代早期,中央政府引进税收合同:中央政府与各省商定收入数额的一种财政合同制度,这种财政合同安排被各级政府逐级复制直至乡镇一级,?其结果,地方政府使用所有可能的方式,包括许多越过法律界线的方式,推动农村工业发展。同时勒索它们以补充政府预算(Zweig,1991)。
一些经济学家把乡镇企业看作是融合了市场激励与公共所有权的一个重要且高度成功的制度创新,相反,另一些经济学家把乡镇企业看作是通往真正私人所有权的道路上一个半截子改革方案。而前者强调乡镇企业是中国不发达经济条件下的特定产物。后者强调如果中国现在不推动乡镇企业的真正私有化,面临着严重的制度束缚和问题(Sachs and Woo, 1999)集体所有农村工业企业的根基是在十年文革间奠定的,当时官方对自力更生的强调和国家分配制度的崩溃造成农村公社扩大他们非农活动。1979年公社制度开始瓦解时,这些社队企业被重新列为乡镇企业。出于对农村低就业和地方发展的担忧,导致了对建立乡镇企业规则的不断放宽。从1984年起批准成立和监督乡镇企业的条件在各地差别很大。
乡镇企业有三种主要类型,第一种类型被称作江苏模式,因为它集中在苏南的三个城市:无锡、苏州和常州。江苏省地方当局对乡镇企业实施牢牢的控制(例如,参与投资决定,控制工资及不同乡镇企业之间的劳力流动),并通过限制能创办的合伙企业和私人企业的数量来保护乡镇企业。
乡镇企业的第二种类型被称作浙江模式。浙江省的地方政府,虽然是许多乡镇企业的重要股东,以乡镇企业向村庄基金进行年度捐款为条件,平常限制对乡镇企业的生产、分红、人事任免的干预。浙江乡镇企业类似于租赁的企业,不同之处在于它们的管理者可能被地方官员免职。
第三种乡镇企业形式是伪装成乡镇企业的真正私人企业。这种情况下,企业的整个资本来自一个人或一个小团体。为了被允许登记为乡镇企业,企业向地方当局付费,这是一种被一般地称作戴红帽子的不加掩饰的伪装。掩盖真实所有权愿望的主要原因是更低的税率,更容易的批准程序,对企业规模和经营的更少限制,以及在改革者的政治命运可能反转下找到政治保 护17。
直到1990年代,江苏模式被认为是最佳乡镇企业形式,因为它的信条与传统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最接近18。然而,就象传统的国有企业一样,江苏模式的乡镇企业也遇到了财务困难。结果是1992年第四季度,无锡、苏州和常州通过固定租金或竞价销售的方式把一些为赤字所困的小型国家所有或公共所有企业的经营权转移到私人实业家手里19。在乡镇企业多样化,它们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以及演变性质都模糊的情况下,不同的作者强调乡镇企业不同的基本特征,而经常不承认它们在时间和地域上的极大差异,因而也是自然的。例如,倪(Nee,1996)把乡镇企业看作政府和私人部门之间的不正规合资企业,经常伴随着集体所有的资产和企业不正规的私有化。而沃尔德(Walder,1995)把乡镇企业看作公共所有权的一种形式,与大型城市国有部门没有差别。彭(Peng,1992)强调乡镇企业的半私有性质而解释它们的经营自主。而欧(Oi,1995)突出强调以国家为中心的观点:乡镇企业是由县、乡镇、村庄分层管理的一个巨大的多层公司的一个生产单位20。1990年代,随着附加的对企业登记为乡镇企业的限制的减轻,如罗纳斯(Konnas,1993)曾经强调的,许多地方出现真正的乡镇企业和红帽子私人企业共存的现象,专门用语的模糊更是不胜其繁。
在改革时代,乡镇企业制度沿袭了毛的社队企业的许多优势和劣势。它歪曲了企业的地理分布,阻碍了有效的城市化,把资源从技术先进的大型国有企业重新分配到技术落后的地方企业,创造了中国式的双轨主义:技术落后的灵活的乡镇企业和技术先进的僵化的国有企业共存21。这种双轨主义表明在技术效率和地理位置效率的利用与X效率的利用之间的两难。
因此,乡镇企业令人瞩目的增长也有它的代价。在自由企业制度下,许多乡镇企业可能被位于城市的,比城区的大型国有企业更有竞争力的大型私营企业所代替的。因此,从这个观点来看,乡镇企业非常高的增长率也许有反效率的一面。阿仑杨(Alwyn Young, 1999)提供了由乡镇企业和相关的区域分权产生歪曲的经验证据。乡镇企业具有地方政府的控制下的企业系统的全部常见缺陷,既然规则制定者、仲裁者和参与者是同一个地方政府,它产生了不公平的游戏规则,制度化了国家机会主义和腐败,因此,游戏规则不稳定、不透明、不可信。
乡镇企业对经济发展的负面效应没有受到足够重视,同时许多中国专家对它与中央政府完全控制下的苏联式国有企业制度相比的优势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乡镇企业有着比更高级别政府所有的国有企业更硬的预算约束。
根据吴(Wu,1998)出色的实证工作,乡镇企业,加上折衷的土地所有权改革方法和户籍制度,产生了一个非常奇特的中国式封建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地方政府官员的地方领土管辖权,司法和执法权,对土地的控制权,他们在党组织里的官位,成立企业的权利,筹集资金的权利,以及对乡镇企业的控制权是不可分割的,就象中世纪欧洲的封建制度。大邱庄的例子表明了封建制度的特征(何,1997)。大邱庄党委书记禹作敏在一件谋杀案中阻挠国家员警执行法庭命令。禹是村长、党委书记和这个村全部乡镇企业的董事长。他控制着地方民兵力量,有实际的司法权。
许多媒体报导也表明地方政府官员用乡镇企业作为掠夺的一个工具,他们迫使村民捐资成立乡镇企业并承担这项风险投资的全部风险。然后来自风险投资的收入被官员所掠夺(何,1997)。
在中国式封建制度下,人们被排列为有不同权利的不同集团,地方党组织官员是一等公民,他们有全部权利和特权以牺牲别人为代价牟取其既得利益,二等公民是有当地户口的村民。他们能在乡镇企业找到好工作,并有权得到一部分村庄福利基金。三等公民是外来移民,他们在乡镇企业干最脏的工作,不能得到丝毫福利津贴。这类似于一种封建制度,因为一个人的社会和经济地位是由她的政治地位和户籍状况所决定,而不是由她的收入和宪政权利所决定。
中国式的共产主义封建制度,连同户籍制度和城市的国有房地产制度造成的低劳动力流动性,解释了为什幺地方政府所有和集体所有企业在中国农村兴隆,而它们并不象资本主义经济中的资本主义企业那样具有竞争力,在资本主义经济里个人有人身自由,能够自由交易劳动、资本、土地和其它财产。封建制度和低劳动力流动性表明社区成员期望永远住在同一地方,在同一地方性的社区,居民的共同利益是相当稳定的。因此,他们比在自由的市场制度下更有激励为乡镇企业出力。 这种新型封建制度不仅歪曲了管理者和企业之间的匹配,企业的地理布局模式和资源配置,阻碍了城市化,也产生了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的社会不公。
依照国际标准,乡镇企业所有权结构极不正常,在大多数有农村工业的东亚国家,如印尼和泰国,小企业的所有权是私人的,经常在一个家庭内部。相反,乡镇企业的所有权至少根据官方统计所说是集体的。一些学者论证集体所有权反映了深厚的中国文化模式。然而,这种合作文化假说已被质疑:在台湾农村小型私人企业占绝对多数,整个东亚小型的华裔私人企业盛行。如果有关于小企业的任何中国文化特色,看来是私人、家庭所有的企业而不是集体所有的企业。其它学者说集体所有权是农村企业筹集资本金并通过缩短监督距离而减少委托一代理问题的一种有效方式(Qi, 1995, Walder, 1995a)。他们用这些理由把乡镇企业所有权结构解释为适 应中国落后的生产要素市场,对市场失败的一个最优反应。诺顿(Naughton,1994a)认为在转轨的早期,银行在办理小额贷款申请和评估风险方面条件很差。
在中国,地方政府所有权扮演着一个金融中介的关键角色。地方政府能更好地评估在他们的控制下创办企业的风险,并作为向个别的乡镇企业贷款的担保者。
一些经济学家甚至把乡镇企业的成功解释为反对私人所有权是小型企业的天然所有权形式的一般看法的确切证明,并论证说决定效率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产品和要素市场的竞争(Nolan 1993)。萨克斯和胡(Sachs and Woo, 1999)对这种乡镇企业所有权形式的实用主义解释,尤其是 它所强调的国家在金融中介中的优势,持怀疑态度,在1960至1995年间,即使台湾的中小企业遭受着整个国有银行系统的歧视,它们仍表现出充满活力的增长,非正式金融机构自发出现以迎合它们的需要(Shea and Yang, 1994)。当1979年开始经济自由化时,市场力量(当被地方当局容忍时)导致金融制度创新的能力近来也在浙江省温州市见到。刘(Liu,1992)报告说,当地私人部门所需资金95%由地下私人金融组织,如台会、专业放债户和钱庄提供22。
一个适当的乡镇企业所有权结构的一般理论应当基于两个主要考虑:
第一,直到最近,私人所有权在许多地方被严格控制和歧视。个人所有权在1978年被给予宪法保护,而私人所有权,在中国被认为不同于个人所有权,在1987年才被给予宪法保护。由于企业登记为私人所有面临的歧视,
因而(登记的)农村工业的集体所有权是针对歧视的一种自我保护对策。张(Zhang,1993)用"非集体乡镇企业"来称谓合伙、个体和私人企业。他报告说"实际上在与地方政府相关的所有方面(比起)情况相当的集体乡镇企业,非集体乡镇企业往往被歧视"。地方政府表现出对非集体乡镇企业歧视的领域包括:取得银行信贷、获取更大的生产场地,政府对原料和能源的分配,政府协助解决技术问题和创立合营企业。等等。有证据表明,在税收和利润分配方面,非集体乡镇企业面临着被过度勒索的更大风险,地方政府往往比对待集体乡镇企业更随意地对待非集体乡镇企业。简言之,一些中国专家确认的市场失败不是由私人市场经济固有的无效(象外部性和公共财)所 造成的,这些所谓的市场失败实际上是由国家强加的意识形态约束所造成的。特别地,银行因为国家指示而提供给乡镇企业比私人企业更多的贷款,并不是因为乡镇企业内在地更有效,或是因为地方银行认为地方政府是比它们本身更好的风险评估者(Chang and Wang,1994)。
大家普遍同意乡镇企业比国有企业面对着更强的市场激励(包括更硬的预算约束)。萨克斯和胡(Sachs and Woo, 1999)指出,三种乡镇企业类型的两种,江苏类型和浙江类型,在本质上相当类似于红帽子私人企业。地方官员有私人激励最大化乡镇企业的利润,因为在县、乡镇和村庄各级官员的仕途和薪水受村企业的效益和发展所直接影响(Oi,1995)。又因为当地居民和工人都没有通过合法,正式的渠道去行使他们的所有权的方法。简言之,乡镇企业由地方官员非正式的私有化已经减少委托一代理问题,并导致了乡镇企业比国有企业更有效率23。这种私有激励假说解释了为什幺彭(Peng,1992)发现农村公共企业和农村私人企业的工资决定过程一样。
如果这种非正式私有化的解释有根据,那幺只有地方官员的集体凝聚力不堕落为个人掠夺资产的努力时,乡镇企业继续有效率才有可能。我们看到在1980年代的江苏和山东,集体凝聚力的关键是对这些地区私人企业的严重歧视,在这些地区缺乏隐藏掠夺来资产的经济空间的结果,消除了单个官员掠夺他们所监督的乡镇企业的激励。没有对私有产权的强烈法律歧视,掠夺资产将更随意地发生,通常观察到的非正式私有化的无效率将变得更加普遍。
如果这个观点正确的话,决定性的影响是:私营部门相关规模和劳动力流动的逐步增长将最终削弱地方官员反对个人掠夺资产的集体凝聚力的基础(通过为掠夺的资产提供安全的隐藏地),从而损害乡镇企业的绩效。
1992年初以后,打算改善由1989至91年的紧缩政策造成的农村失业状况,对私人产权的歧视进一步减弱,许多乡镇企业摘掉了它们的红帽子。
当中国迈向市场经济的时候,日益增多的私营企业不再觉得有登记为红帽子或集体所有企业的必要,因为在私营和公共部门之间优惠待遇的差别已经缩小范围。……但有一个问题,集体部门现在表示说没有它们的帮助,私营企业不可能发展,作为这些公司的所谓"所有者",党组织通常要求"离婚"的高额补偿或者要求这些公司与国有企业合并("私营企业快速行动摘掉红帽子",《中国日报》,1994年10月4日)。
例4: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和价格自由化
双轨制的第三个例子是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和价格自由化(Sachs and Woo, 1999,P17) 。到1983年,一个事实上的国有企业承包制已经出现。一个国有企业与它的主管部门签订一个合同,规定每年上交国家的收入(税收连同利润)的数量,因而一般相信给予企业最大化其财务盈余的激励。然而,国有企业仍然受软预算约束支配,如果财务结果不佳就被免除了支付合同规定数量的责任。管理者和工人合谋以奖金和各种实物津贴的形式蚕食国有资产,其结果,国家发现财政收入占GPP的比重下降得比预计大得多。
1983年,国家开始以收入税代替承包制,然而,这种收入税制度是短命的,因为它不仅不能抑制财政收入占GPP比例的下降,而且国有企业试图与政府就税收条款讨价还价,并宣称对低利润承担责任的是政府定价而不是他们的管理。
到1986年,国有企业转向扩大的承包制,在这种制度下,许多管理者建立集体企业把有价值的资产转移到那里,把所有坏债留在签合同的国有企业,许多承包者也不能执行他们的合同(见《企业经济》1995年第7期,P45)。这并不令人惊异,因为根据产权经济学(Alchian and Demsetz, 1972),如果没有人对国有企业有剩余权的话,没有人有激励找到好的承包者并有效地执行合同,1994年1月,承包制再次被收入税代替。杨和黄(Yang and Ng, 1995,也见 Sachs and Yang, 2000, 第8章)认为,企业家服务的直接定价成本高得无法接受,而对一个企业的私人剩余要求权是对企业家服务间接定价的根本。
因此,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是成功改革的根本,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是否证实这一点有赖于经验证据。
萨克斯和胡(Sachs and Woo, 1999, PP19至28)?述说,国有企业的生产率绩效仍然是一个高度争论的问题。一些研究者看到了提高,而另一些没有看到。然而,在评论这些争论以前,值得记住两个重要的一致观点:
(1)国有企业生产率提高,如果有的话,也低于非国有企业生产率提高。文玫等 (Wen, et al 2000), Jefferson et al (1999) Murakami, etal (1994) 发现
了经验证据,私人企业的效率高于集体(包括乡镇)企业,集体企业的效率又高于国有企业。
(2)全要素生产率(TFP)的提高,如果有的话,也与国有企业财务表现急剧恶化同时发生。根据白,李和王(Bai , Li and Wang, BLW,即出)),在中国,TFP 的提高,如果有的话,(也不增加经济福利,这是为什幺中国公众继续把国有企业改革看成一个失败的原因。一些中国国有企业生产没有销路的产品,但有着更大的生产效率。宏观存货资料支持这一理论。1980至93年间中国的存货投资平均是GDP的7%,而相比而言OECD(经合组织)国家平均为2至3%,只有一些东欧国家在1990年以前有那幺高的存货投资率。这幺高的存货水平表明相当多的产品没有市场,特别地,在中国,卖不出的存货也算作国有企业的产量。因此,基于产量资料的TFP的估计被明显高估。拉迪(Lardy,1998a,P206)也用文件证明了卖不出的存货的堆积如山和国有企业日益增加的坏帐之间的相关。
即便有人相信在中国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主要是最大化利润,技术创新只构成最大化国有企业利润的方法之一。
对于中国的一些国有企业管理者而言,花时间与政府官僚搞好关系与增加生产效率相比,也许在财务上更划得来。直到1990年代,大中型国有企业必须以低于市价向政府交售生产定额。他们收到补贴的投入品作为补偿,如果补贴的投入品的数量高的话,这种定额制度将给企业产生高的租金,李(Li,1994)估计,一个在定额生产之上有市场利润的国有企业,在1986至1988年间收到其市场利润2.7倍的租金。官僚主义的讨价还价远远比市场竞争更有利可图。李的租金估计也许是下限,因为它不包括国有企业从税收协议中收到的租金。代替当时开始生效的55%的法定税率,国有企业事实上支付33%的收入税率的习惯做法相当普遍。
经济学家们对国有企业的极差财务表现并无异议,从1980代国有企业的放权让利改革后,国有企业的亏损稳步增加,1990至91年间当国家试图收回一些移交给国有企业的决策权时,这种状况稳定下来,1992年,为了避免苏联的命运,邓小平号召加快经济改革,那以后,分权的努力在地方领导的带头下加快了,想不到地结果是更高的经济增长伴随着更大的国有企业亏损,1992年当年产出增长13%,而大约有2/3的国有企业经营亏损,这些企业亏损不能归罪于价格控制,因为在1992年价格控制只覆盖国有企业的一小部分,从此以后,国有企业的亏损继续加快,在1996年第一季度,整个国有企业部门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首次滑入红灯区,它报告了34亿元的净亏损24。
一些经济学家强调管理者和工人对企业利润的自发侵吞是国有企业利润普遍下降的最重要原因,随着中央计划的终结和财务决策权下放给国有企业,工业局有关国有企业信息的主要来源是由国有企业自己提交的报告,在持续软预算约束的条件下,国家监督能力的降低意味着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几乎没有激励抵制工资需求,因为他们将来提升到更大的国有企业部分地由他们任期内增加工人的福利所决定的25。
最早的把国有企业的利润流失归于分权改革的是1986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的一份报告,这份报告指出了国有企业出现的通过各种记帐手段来过度消费和过度投资的趋势26。胡、海、金、樊( Woo,Hai,Jin and Fan,1994),胡( Woo,1994),樊和胡(Fan and Woo, 1996)用各种样本和官方资料显示出直接收入(工资和奖金)与间接收入(例如补贴
和各种分发)的总和增长得比劳动生产率提高要多,米纳米和翰代(Minami and Hondai, 1995)发现从1988年起,机械工业产出的劳动比重开始随着1985年的分权改革的加快而上升,并超过了估计的产出弹性。波森(Bousin,即出)计算出1989至1993年工业国有企业的边际劳动生产力增加了5%,而工业国有企业工人的工资上升7%。孟和帕金斯(Meng and Perkins, 1996)研究了1980至1992年间广州、厦门、深圳和上海(更激烈的市场竞争典型的4个沿海经济体)149个工业国有企业和139个非国有企业的工资和劳动需求的决定因素。孟和帕金斯发现,分权改革下的国有企业象劳动者管理的企业一样,最大化每个雇员的收入(通过动用利润),而非国有企业象资本主义企业一样最大化利润。
诺顿(Naughton,1994b)对过度补偿解释表示怀疑,因为国有企业的工资单,包括全部货币补贴,1978年以来几乎不变地保持为GDD的大约5%。这个观点被认为有两个问题:
第一,对过度补贴假设的正确检验是通过国有企业部门的增加值,而不是通过整个经济GDP来估计国有企业的工资单。
第二个困难是直接现金收入只是劳动补贴一揽子交易的一个部分。为了控制通货膨胀和挪用公款,直接现金补偿的主要类别已经处于严格的国家规定之下,工资和奖金条例迫使国有企业通过更好的住房,改进的交通工具,新的娱乐设施,实物津贴、学习旅游等间接方式增加职工的收入27。
国有企业的财务困难已经通过三种渠道的增加货币发行而动摇了宏观经济。
第一种渠道是来自国有企业部门的财政贡献下降造成的日益增大的国家预算赤字的货币化。1978年国有企业上交的收入税占GDP的19.1%,1988年占6.6%,1993年占1.7%,而它们相应地上交了整个利润的19.1%,0.5%和0.1%。(World Bank, 1995, 表7.3,1996b,表23)。
第二种货币发行的渠道是通过银行贷款为增加的国有企业亏损提供资金。
第三种渠道是向国有企业支付投资贷款来弥补它们资金融通能力扩张和技术升级所需的内部资本的短缺。
即使国有企业绩效改进,这反而会加强裁判-球员一体化的国家机会主义。因此国有企业绩效改进对社会福利而言可能并不是好事。中国的儒家学者早就了解这点。他们认为政府经商是与民争利。现代宪政规则也。
Subscribe to:
Post Comments (Atom)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