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 最低工资法
我们已经看到政府以行政干预提高某些商品的价格所带来的破坏作用。通过法律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来提高工资,也会造成类似的破坏。这不足为奇,因为工资其实就是劳工提供服务的价格。很不幸,这种价格竟然取了个与其他的价格迥然不同的名称,这会让人思维不清楚。大多数人因此不了解商品价格和劳动力价格是由同样的原则在支配。
一说起工资,众人的思维就变得情绪化和政治化,这使得大多数讨论都忽略了上述这个最简明的原则。在价格问题上,有不少人会站出来驳斥“以人为力量抬高商品价格,可以带来繁荣”的说法;会站出来指出最低价格法可能适得其反,给它们想要帮助的行业造成最大的伤害。可是这些明白人仍会力挺最低工资法,并会毫不犹豫地指责持反对意见的人。
最低工资法的出发点是要消灭低工资,但事实表明,这样的法律不但在保护劳工方面效果有限,而且弊大于利的程度和其目标成正比。最低工资法越激进,试图照顾的劳工数量越大,试图拉动的工资涨幅越大,就越是注定其弊大于利。
举例来说,要是法律规定,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资不得低于106美元,那么,首当其冲的是那些劳动价值够不上这106美元的劳工,他们将统统被雇主开掉。法律虽然规定雇主给雇员开的工资达不到这106美元就算违法,但法律并不能保证雇来的人的劳动价值一定够得上最低工资标准。法律只不过剥夺那些能力、条件较差,无法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的工作权利;使得这些人没办法依靠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挣到相应的工资。法律同时剥夺了社会享有这部分人力所能及所提供的廉价服务。简单地说,这不过是用失业取代低工资,由此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却没有得到解决。
一大群劳工所领的工资全都低于市场价值的状况是个例外。这种状况要么极其少见,要么情况非常特殊,要么是发生在自由竞争受到限制的地区。但是这些特殊的情况大多可以通过组织工会的方式予以解决,这种方式比法律条例更灵活,副作用也更小。
可能有人认为,如果法律强制规定某行业支付更高的工资,那个行业可采用提高产品价格的方式,将工资负担转嫁给消费者。然而,以人为的力量调高工资的后果,不是转嫁就能消化掉的,况且,也不是那么轻易就能转嫁出去的。硬性提价往往行不通,因为消费者会转而去买同类进口产品或改用其他替代品。即便部分消费者还在购买该行业的产品,但较高的价格将迫使他们买得比从前更少。结果会是,该行业的某些劳工能从高工资中受益,其他的劳工将被迫失业。另一方面,如果工资涨而价格不涨,这个行业的边际制造商将破产倒闭;所以这另一条路也会造成产量减少和失业。
讲到这里,有人会说:“讲得好!如果X行业全靠低工资吊命,那用最低工资法把这个行业淘汰掉岂不更好。”话说的够激进,却忽视了现实。首先,它忽视了如果某些产品停产,消费者将蒙受损失。其次,它忘了X行业的所有从业人员会就此失业。它还忽略了一点,即便X行业的工资很低,却是业界劳工的最佳选择;否则,那些劳工早就改行了。因此,如果X行业因为最低工资法而糟淘汰,先前的业界劳工会被迫转行到更不如意的其他行业。求职竞争会更激烈,其他行业的工资也会被压低。总之,最低工资法必定造成失业增加,在这点上不可能得出其他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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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若为了扶助因最低工资法造成的失业人群而制定救济政策,还会引发出令人费解的问题。比如,法律把每小时最低工资定为2.65美元,表明劳工一周工作40小时而工资低于106美元的,统统为法律所禁止。再假设现在的失业救济金标准是一周70美元。这意味着,我们宁可每周花70美元去养活一个闲人,也不肯让人尽其所能去挣得周薪为90美元的工资。最低工资法剥夺了社会享有这部分人的服务所创造的价值,也剥夺了这些人凭自力更生而拥有的独立与自尊,同时使他们的收入比不上其劳动所得。
只要救济金标准还低于一周106美元,就会带来上述后果。而且,救济金越高,其他方面的状况就会越糟。如果救济标准调到一周106美元,那么对于许多人而言,工作与不工作的收入一个样。其实,无论救济金标准高还是低,都会造成了这种局面,即:每个人努力工作,挣得的只是工资与救济金之间的差额。举例来说,假设每周的救济金是106美元,某劳工每小时工资是2.75美元、即周薪110美元,那么该劳工实际上只是在为每周4美元的工资而工作,因为他不工作也能领到106美元。
为避免上述结果,有人在考虑提供“工作救助”,而不是“家庭救济”;但这只是换汤不换药。工作救助意味着我们付给受惠劳工的工资比市场上付给他的工资高。因此,他们领取的救助性工资,只有一部分是劳动报酬,其余则是变相支付的救济金。
这里还必须提及政府“制造工作”的做法,那些工作在效率和效用上都很成问题。政府总在搞一些再就业工程,但那些技能最差的劳工往往得不到专业培训,因为政府担心这些人和已经拥有那些技能的人相互竞争,甚至引发工会之间的对立。虽然我不建议补贴,但是如果政府直接补贴那些拿低工资劳工,也许害处会更少。可是政府这样做又会自找政治麻烦。
这个问题就此打住,再谈就跑题了。请记住,在我们考虑实施最低工资法,或者提高最低工资时,我们一定要认识到实施救济的困难和后果。
最后要提一下主张立法规范最低工资的另一种论调。有人指出:一家大公司如果垄断某一行业,它不用担心竞争,可以用低于市价的工资去雇用员工。其实,这种情况存在的可能性非常小。“垄断”公司在形成过程中必须以高工资从其他行业吸引员工。形成垄断之后,理论上它的工资率涨幅可以不如其他行业,并以“低于标准”的工资招募特殊技能的人才。但是只有在该公司,以及它所处的那个行业处于衰退阶段,这种情况才可能发生;如果它所处的那个行业处于兴盛或扩张阶段,该公司仍必须继续用比较高的工资才可能扩增其员工人数。
经验告诉我们,那些被指责为垄断的大公司,所支付的工资最高,所提供的工作环境最吸引人。而绩效较差的小公司迫于竞争压力,支付的工资往往最低。但是无论公司大小,所有的雇主都必须支付够高的工资,才能留住员工,才能吸引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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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说并非表明我们找不到提高工资的方法,而是要表明,靠政府法规来提高工资这种方式,表面上看来简便易行,其实是错误的,并且是最糟的方式。
这里顺便提一下:对于最低工资法提案,倡导者与反对者之间的差异不在于前者更有善心,而是他们更缺乏耐心。问题不在于我们是否愿人富不愿人穷,任何有良心的人当然希望大家都过得好。真正的问题在于用什么手段去实现这个良好愿望。在回答这个问题时,请不要无视一些最基本的常识。我们没办法让大家分得的东西比大家创造的东西还多。我们没办法让全体劳工工资长期高出他们创造的价值。
因此,提高工资的最佳手段,是提高边际劳工的生产力。这可以通过许多方法来实现:通过增加资本累积,例如添置机器以协助劳工;通过引进新的发明和改进;通过提高管理效率;通过激励更加勤奋和更有效劳作;通过更好的教育培训等。个别劳动者产出越多,全社会的财富增加越多。雇员产出得越多,对消费者的价值越大,因此对雇主的价值也越大,雇主越有可能给他涨工资。实质工资来源于生产,而不是来源于政府的法令。
所以,政府政策不应该给雇主增加更多负担,而应该鼓励他们创造利润;鼓励他们扩张经营,通过添置更新更好的机器来提高劳工的生产力。也就是不要限制资本积累,而要鼓励资本累积,并以此来增加就业、提高工资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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