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October 17, 2011

王怡: 宪政的在先约束:基督教与天道(中)奉天承运


2、天道

祭神,如神在。
——《论语》

上帝监民
——《书经·吕刑》

在中国远古,氏族政治组织是一种多神论背景下的政教合一体制。但几经蜕变,后来同样曾经形成了最高一神的观念。“天”被先民们视为一“有意识的人格神”。在古籍中有时也称为“上帝”。这个天或上帝和人有意志有情绪,直接监察或指挥人类的政治行为 。梁启超把这个转变称之为从“神意政治”进而为“天意政治”。

皇矣上帝,临下有赫,监管四方,求民之莫。(《诗经皇矣》)

这个人格化的“天”,由于缺乏浓厚的一神教传统,所以很快的,宗教化的“天”又演变成了哲学化的自然之“天”。到了《易经》,开始形成天道的思想,成为儒道两家共同的一个渊源。

一阴一阳之谓道,继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易经·系辞上》)

中国人的“天道”思想和早期自然法传统是比较类似的,它们都是以某种超验的价值,作为道德和政治的最高来源。这是宪政主义能够确立“在先约束”原则的一个基础。来自上帝或天的“洪范”(《书经》),也就是宇宙自然间的大法,是高于世俗政权和制定法之上的。用老子的话说,“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这种天道的本体论在早期儒家那里不明显,但从董仲舒开始,“天”为政治提供合法性和批判性的本体价值就开始凸现出来了。

梁启超这样总结中国儒道两家“天治主义”的自然法特征 :

(自然法则)其总相即后此儒家道家之所谓道。其条理,则后此儒家之所谓礼,法家之所谓法也。而其渊源则认为出于“天”,前此谓有一有感觉有情绪有意志之天直接指挥人事者,继而此感觉、情绪、意志,化成为人类生活之理法,名之曰“天道”,公认为政治所从出而应守。

有一种观点否定“天道”是自然法,他们认为中国的“天道”传统和自然法相比,有一个最大的差别,就是自然法的基础是一种“普遍理性” ,正是这个理性传统使自然正义观能够最终走向法治主义和权利化的方向,而成为宪政自由主义所信奉的在先约束。但“天道”思想在内容上却和这样的理性传统格格不入:一出于中国思想传统的辩证思维,“天道”概念特别强调变化和流动不居,《易经》说“生生之谓易”,老子说“反者道之动”,这就很难去形成一个权利化的标准。而出于中国思想传统的直觉思维,所谓“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它强调一种混沌之中的和谐,也似乎很难支撑一种对抗论的和权利细分的政治。

但这样的比较是一种概念主义的而不是功能主义的比较。“天道是不是自然法”其实是一个伪问题,这就像问“张三是不是王五”。中国的天道思想因为缺乏宗教背景和理性传统下的长期沉浸,超验的说服力的确较弱。春秋之后,便在残酷的现实中开始没落,孔子也很少论及抽象的天道。《左传》有云:

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何以知之?灶焉知天道,是矣多言矣,岂不或信。

从董仲舒开始,天道思想有所复兴。尽管“天道”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地位上,的确不能与“自然法”对西方文明和宪政民主根深蒂固的影响相提并论。但将道德价值的本原诉之于天,所谓“天地良心”,至今仍然是中国一般公民深入人心的观念。所以真正的问题是,中国的天道思想能否和西方的自然法传统那样,为中国人接受一种自由先于权力的宪政制度,提供一种政治“所从出而应守”的超验的价值观?天道与自然法之间的相似性如果有助于对这个问题的肯定回答,这样的相似性才是重要的相似性。相反,它们之间的差异性如果不会影响对此问题的肯定回答,这样的差异性就是不重要的差异性。

在这里,我们提出“天道”思想在宪政的意义上,和西方自然法相类似的四重特征:

第一、“天道”为政治提供最终的合法性,即“奉天承运”。

第二、天道意味着一种高于制定法和君权的在先约束。
《诗经》中说“顺帝之则”,老子说“王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发展到董仲舒那里就是“屈君伸天”。历史上一切农民起义或诸侯造反,自称“替天行道”,则反映了一种依托天道约束的革命观。

第三、天道是一种超验的正义观。
关于天道的辩证思想,并不意味着它完全没有固定的正义观。《论语》说“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老子说“天下有道,却走马以粪,天下无道,戎马生于郊”,都体现出天道的清晰的道德批判价值。后世儒家将道德的本原诉诸于天道,逐步为天道确立了更为明确的道德价值内涵。老子的道家思想中,天道也并不是混沌不可言的,《老子》第七十七章说,“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这和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正义概念“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相对应,为“天道”提出了一个实质正义的明确界定。

另一方面,在《庄子》中,已开始用“天理”来描述“天道”。理者,纹路也。有学者注意到,从魏晋到宋明,“天理”作为宇宙规律被逐步提升到超越具象的形而上层面。由此中国文化经历了一个不同于西方现代化的理性化过程。一种形而上和逻辑化的“天理”成为了对“天道”的具体界定,并成为一种论证社会制度正当性的最终标准。尽管天理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伦理性和团体性的,如二程所说“人伦者,天理也”,“礼者,理也” 。但说“天道”观念缺乏任何意义上的理性化传统,其实也并不准确 。

第四,天道的超验正义观是一种消极的正义观。
儒道两家同源自《易经》的阴阳观,提供了一种混合均衡的有节制的政治思想。“天道”的正义观是一种消极的、均衡的正义观,它强调政治的无为,“易,无思也,无为也”(《易经系辞》),强调坚持阴柔一面的制衡作用,“弱者道之用”(《老子》),而反对政治的暴力,“强梁者不得其死”(《老子》)。尽管这种以阴弱为支点的天道的消极性,并没有明确其个人自由的内容。但这与自由宪政主义坚守自然权利为起点的消极的国家观,却是非常类似的。

2.1奉天承运

汉朝初年的董仲舒,开启了“天道思想的第二次复古运动” ,他回到儒家传统中“天”的概念,把这个“天”加以强调,来为汉朝的平民政权提供政治合法性的根据。董仲舒运用阴阳五行学说的形而上根据,与作为政治社会哲学的儒家相结合,开创了儒家的本体论建设。

所谓“道之大原出于天”。而“王者承天意以从事” ,天子就成为了君权神授的天子。“受命于天,天意之所予也,故号为天子者,亦视天如父,事天以孝道也”(《春秋繁露·深察名号》)。这是就“奉天”的来源。至于“承运”,则牵扯到春秋邹衍的“五德始终说”。邹夫子认为五行相生相克,五行又配之五德,每一个朝代都代表其中一德,如黄帝尚土德、夏尚木德、殷尚金德、周尚火德。五德循环往复,朝代便兴亡绝续。后来董仲舒将“五德”简化为“三统”,即黑统、白统和赤统。他说夏朝是黑统,商朝是白统,而周朝则是赤统。这个模式是天命合法性的普及版本。董仲舒知道形而上学的要领,就是简单明了,最好事不过三。

任继愈先生解释所谓承运,“就是承五德转移之运”。“天道”思想一以贯之,就形成了从盘古开天地的一个君权的“道统”。这个道统超越在历朝历代的政权更迭之上,使改朝换代就好比是董事会换届。赢政得天下后,“推终始五德之传”,认为周得“火德”,秦代周而起,便是“水德”。始皇帝还特意改黄河为“德水”,标榜自己取得了政治合法性。 从此“奉天承运”成为中国传统君权的统治合法性源泉。这一合法性基础的根子是超验的,它直接带来了君王权力的神圣性和政权本身的非世俗性。

任先生说 “中国皇帝即位,诏书开首必以‘奉天承运,皇帝诏曰’开始”。哲学家冯友兰也在《中国哲学简史》中大而化之的说,“汉之后”皇帝的正式称呼都是“奉天承运皇帝”。但这并不准确,“奉天承运”作为一句套词的运用仅仅始于明太祖。以前的圣旨中都没有这样的套语习惯,魏晋南北朝时,因天命转运实在太频繁了,皇帝的即位诏书中便开始出现“应天顺时,受兹明命”一语,如《晋书》帝纪三中的晋武帝即位诏,帝纪六中的东晋元帝即位诏等,都有上述文字。从此直到唐宋,宣称天命所系的用语基本上都局限于皇帝的即位诏。如德宗即位册文中有“昊天有命,皇王受之”之语, 肃宗即位赦称:“朕闻圣人畏天命,帝者奉天时”云云。顺宗即位赦则说:“朕纂承天序”。但皇帝平常的赦令里并没有这样去轮番重申。

宋朝是相权衰微的转折。唐代相权极重,皇帝诏书都出自门下。到了宋朝,太祖到宋徽宗八位皇帝的即位赦文也还沿袭传统,均以门下置于篇首,开头就是“门下,天下之本” ,有那么一点首席大法官奎伦斯特来为小布什加冕的意思。但到了真宗以后,皇帝就越发牛皮哄哄了,他们彻底抛开了门下省的传统,大多直接以“朕绍膺骏命”或“朕膺昊天之眷命”之类的用语开篇。这又有些拿破仑抢过皇冠自己戴上的味道。
直到元朝,诏书开头方才有了一套固定的用语,蒙古语的音译为:“长生天气力里,大福荫护助里”,文言译作“上天眷命”。后来朱元璋嫌这口气不够谦卑,便改定为“奉天承运”。在二十四史中, “奉天承运”四个字首次出现,是在《元史》附录中。李善长等向朱元璋进元史表,称“臣善长等诚惶诚恐,顿首顿首:钦惟皇帝陛下奉天承运,济世安民”。朱元璋还将议事大殿命名为“奉天殿”,手执一块玉圭,则上刻“奉天法祖”四个字。即位的头年,他自称曾梦游天宫,见到“道家三清”,又有紫衣道士授以真人服饰和法剑。朱元璋亲自撰写《御制纪梦》大肆宣扬,为“奉天承运”制造呈堂证供。

凡明清两代,“奉天承运皇帝诏曰”的开场白,成为圣旨中一项根深蒂固的合法性道具。文字上则稍有出入,《西游记》中,唐僧手执的天子文牒,开篇便是“南赡部洲大唐国奉天承运唐天子”云云。可见在明朝民间,此话也早成为耳熟能详、敬而生畏的的皇家头衔。所以清兵以明朝旧臣入关,还是非常在乎这个行头的,只字不差把这个开场白学了下去。并在1657年以“奉天承运”之意在满清发详地盛京设奉天府,也是意在强调天命所系。

尽管正确的读法应该是“奉天承运皇帝”诏曰,但“奉天承运”与“皇帝诏曰”之间大有前后的逻辑关联。“皇帝诏曰”是指一种世俗化的权力,“奉天承运”则是这种权力背后的凭借,是凯撒的合法性源泉。没有前面的“奉天承运”,“皇帝诏曰”就没有底气,王和寇之间就没有一条不可逾越的界限。“皇帝诏曰”的权力就和任何一个把刀架在别人脖子上的人的权力一样,没有区别。

很多国家的宪法在正式条文前都有一个序言。有的冗长,有的简短。长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短的如美国宪法。为什么宪法需要一个序言呢?其意义无非是“奉天承运”,而宪法条文呢,就是人民取代君主之后的“人民诏曰”。仅仅是“皇帝诏曰”改成了“人民诏曰”,而没有任何意义上的“奉天承运”;仅仅以民事契约的扩展来看待宪法,宪政民主就只是一个临时性和唯意志的妥协结果,并没有绝对不可违背的道德上的义务,因此不会就比君主制更能够支撑一个社会的长久稳定的政治架构。

以美国宪法为例,它的前言写道:

我们人民,为了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维护正义,确保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御,增进公共福利,并保证我们自身和子孙后代永享自由的幸福,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上面这段话有三个关键词,“我们人民”,指出了广义上的人民主权理论下的“民意合法性”,“维护正义”和“永享自由”,指出了宪政主义超验价值的在先约束原则。宪政的意思就是需要一个“天道”,去抵挡和约束唯意志论的君主主权或人民主权。这个超验价值的支点,在西方是深厚的自然法传统和基督教背景,在古代中国就是天道思想。

有人将中国古代“奉天承运”的神权政治逻辑,比喻为物理学的宇宙大爆炸学说。大爆炸的奇点没有时间和空间。超越于时间和空间之外的东西是先验的,不可讨论的。而人类理性的局限,决定了没有一个不可讨论的奇点,就没有任何意义上的秩序和对秩序的解释。物理学家只能去讨论大爆炸发生后的事情。宪法序言所体现的在先约束,本质上是一部创世记,政治学者和法学家也只能讨论创世之后的事情。但两者之间还是有一个极大的区分。大爆炸理论的确是接近于神学的,但大爆炸这件事并没有丝毫的道德含义。没有道德含义就意味着它是世俗的,它不象耶稣降临为未来预设了一个目的和标尺。所以科学家们在力所不及之下,可以姑且接受大爆炸这一关于秩序来源的假说。

还必须指出,“奉天”和“承运”是不同的,“天道”与“天命”也并不一样。“天道”是消极的,“奉天”仅仅体现为政治必须尊奉一种在先的价值约束。但“天命”则含有非常积极的成分,所谓承运,就是注定要去担当和完成一个积极的使命。因此 “天命”概念体现出的中国传统的宿命论,和黑格尔以来的 “历史目的论”有异曲同工的地方。儒家政治哲学的“天命观”,和建立在历史目的论之上的现代意识形态政治性质上也是一致的。某种历史规律或历史使命的高高在上,既否定了唯意志的契约论,同时也否定了一种个人主义的在先价值。因此本质上都是反宪政的。宪政主义只接受“奉天”是对民意合法性的补充,不接受“承运”的政治合法性。只接受“天道”的超验性,接受“遵循天道”的君子以自强不息和建立在私人契约和财产权原则之上的自生秩序,但不接受任何“天命”的必然性。宪政主义在谈论中国传统的天道观时,必须把“奉天”和“承运”分开,把天命循环、历史因果的承运思想剔除掉。

很多人希望,能够从某种中国传统思想中推导出支撑了西方文明的“自由”与“民主”的价值内涵来。但这其实并不是能否实现宪政民主转型的关键。如传统“天道”思想对于宪政转型的价值,并不在于是否可以从儒道两家的天道概念中,直接得出天赋人权、生而自由平等这样的结论。“天赋人权”观念和接受了自然权利在先约束的宪政制度,是西方文明的一个结果。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个结果不能离开它在历史经验中的背景。事实上,近两百年来,后进国家和西方国家一直在接受和分享这个结果。《世界人权宣言》就是一个接受和分享的例子。我们150年来一直身在自由与民主的西方传统之中,并非如一些人假想中那样在此传统之外。150年的前所未有的强制性观念变迁和制度变迁,已经构成了一个足够强势的传统。对今天而言,这个混合的传统比早先的大传统更加真实。成熟的宪政制度是完全可以移植的,后进国家包括一些所谓儒家文化圈内的政治社会宪政转型的成功已经说明了这一点。而在宪政主义所的观念转型中,我们需要的也不是从本土概念中牵强附会的推论出西方化的权利观,而把譬如“自然权利”变成一项本土化的观念结果。这是不可能也不必要的。“自然权利”的优先,就是一项彻头彻尾的西方传统下的观念结果,重申“天道”思想的价值,是为接受这样一种西方化的观念结果而重申一种在本土文化心理上可以接纳的传统。这个传统就是:

坚信有一种高于任何个人或群体意志之上的超验的价值和秩序,它是政治秩序和道德权威的正当性来源,一切统治者都低于这种根源,都不能声称自己代表和霸占了这种根据。这种超验的价值是消极的和诉之于个体的,它构成了对于政治的在先约束。它既是我们在内心审视和评价国家权力和制定法是非善恶的最终依据,同时它的宪法化的表达,也构成了我们在法律制度上限制和界定公共权力大小范围的具体标尺。

从这个意义上说,“天道”和自然法的价值是完全一样的。中国传统儒道两家所共享的“天道”思想,为我们接受和理解西方立宪主义的政治秩序提供了强大的本土的观念背景。这个背景和产生于西方自然法传统和基督教背景下的自由主义的观念结果,是一种相互配合的关系,并不需要在它们之间穿凿一种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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