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October 16, 2011

王怡: 宪政的在先约束:基督教与天道(上)基督教传统

1、基督教传统

你们是世上的盐。
——《新约》


1.1超验正义

尽管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确立了宗教信仰自由。但基督教对美国宪政的影响,至今仍可以从某种无伤大雅的形式上显示出来。如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座位上方的石头上,就镌刻着《圣经》中的十诫。林肯被刺之前签发的最后一个法案,是在硬币的一面刻上“我们相信上帝”(In God We Trust)的字样。大约一百年后,美国在1956年7月20日通过了查尔斯.E.贝内特的提议,把这句话确立为一个全国性的座右铭,把它刻在了所有钱币和政府办公大楼上。

杰斐逊所说的“不言而喻”的背景中,并不仅仅是洛克式天赋人权的近代自然法传统。还有更为深厚的一种超验的正义论和在先约束的思想,来自西方近两千年的基督教信仰。在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吵得不可开交的时侯,当时已经81岁的富兰克林站起来发表了一篇著名的演说,赢得代表们经久的掌声。他说:

阁下,我已年迈,但当我活得越久,我越相信一项真理。神掌管人类的事务。如同麻雀一般,若没有祂的许可是绝对不会落地的,一个国家的兴起能够缺少祂的帮助吗?阁下,我们坚信圣经所言:“若非耶和华建造,建造的人便枉然劳力。”我坚决相信这一点,并且相信,没有祂认可的帮助,我们所完成的政治实体将不会比巴别塔好到那里去。

几百年来,那些相信某种在先价值约束的著名的自由宪政主义者们,也几乎都是基督徒。但这两大传统并不是单独成篇的,有两个最重要的人物在它们之间起到了过河搭桥的作用。一个是十三世纪的神学家阿奎那。他一个人基本上完成了对亚里士多德自然法和政治学思想的基督教神学化。以阿奎那为代表,《圣经》、古希腊哲学和罗马法在基督教世界中融为一炉。因此可以说,基督教的超验正义思想,直接袭承和深化了古希腊的自然法传统 。

另一个人是洛克。近代以“自然权利”为中心的自然法思想,从霍布斯开始脱离基督教背景,以洛克为集大成者,完成了从神义论的超验价值到人义论的超验价值的转向。尽管洛克自己仍然是一个虔诚的清教徒,但他“天赋人权”论的法治主义特征,对最终将宪法性权利确立为政治秩序在先约束的宪政制度,是一个非常直接的推动。而且对非基督教背景的国家实现宪政化,也提供了可能性。假如缺乏17、18世纪以来的自然法传统,今天西方宪政国家里个人自由的超验背景仍然是神义论的,那么宪政制度对非基督教国家来说,就可能仍然是一种很难接受的政治模式。正是洛克以来的自然权利传统,使一切宗教或哲学背景下的政治共同体,都有可能在一种宪政制度中接受个人权利的在先约束。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诞生。当年48个联合国成员国——其中一半以上是非基督教国家,投票赞成这个人权宣言,接受“人人生而自由”(all human beings are born free and equal)的在先约束。这一表述和当年杰斐逊起草的独立宣言是几乎一致的。《世界人权宣言》没有一个国家投反对票,即便苏联等少数社会主义国家和伊斯兰原教旨的沙特阿拉伯,也只投了弃权票。

也许托克维尔的话是比较中肯的,他在观察了美国的宪政民主制度后,说“极权专制可以不要信仰,但是自由不能”。基督教的一神教信仰在历史上为正义的观念带来了曾经最坚固、最不容置疑的超验基础。但它的政教分离思想又避免了因这种坚固而可能导致的极权主义倾向。从发生学的角度看,宪政主义的起源和基督教的信仰密不可分。基督教的超验正义(神的正义)在西方历史经验中的强势存在,也许是人类社会走向立宪政体的一个必不可少、又万份幸运的因素。但发生学的意义是一次性的,这并不意味着从此只有在基督教的背景下才可能建立一个立宪政体。因此这种发生学的讨论也不是这本小书最关心的方向。我们关心的是一种观念的结果。一个具有超验性的观念结果,是完全可以从原初的超验背景下剥离出来的。在后进国家的宪政转型中,超验的背景并不需要强大到可以自发衍生出原创性的宪政主义来,只需要能够从民众的心理上支撑一个承认“人人生而自由”的宪政制度就可以了。这就像一首歌也许只有天才才能创作,但这对我们的生活并不重要,并不妨碍我们每个人都有机会娴熟的歌唱。

1.2政教分离

凯撒的物当归给凯撒,上帝的物当归给上帝。
——《马太福音》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


世俗权威与精神权威在政治上的分离,这一观念几乎仅仅源自基督教传统。在耶稣被问是否应当向罗马纳税时,耶稣说出了这句著名的话,“ 凯撒的物当归给凯撒,上帝的物当归给上帝”。这是基督教政教分离思想的源头,并在政治上逐步形成了消极的和世俗的国家理论。有学者评论道,“在中世纪有两个特独的政治原则,第一是政教分离,第二是政府权力的神圣性” 。
这话的前半截,承认了凯撒的世俗权力。基督教早期的思想因循这句话,认为王权是神圣的,因为它来自于上帝。这就为中世纪神权政治的合法性奠定了基础。使徒保罗在《罗马书》中有一段著名的论述,后来成为了基督教要求服从世俗君主权力的一个基础。

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令。

但耶稣那句话的后半截强调的却是政教分离,并且已包含了精神权力高于世俗权力的逻辑。王权是神圣的,但王权也是世俗的。因此君主权力的神圣只不过是一种来源上的神圣,而不是权力范围和行动上的神圣。说王权是世俗的就意味着对王权的一种限制。基督教赋予王权神性的同时也在剥去王权的神性,并因此有效的阻挡了君王在政治上登上更高的位置。

信徒们在对上帝的忠诚和对君王的忠诚之间发生冲突时,就像在安提戈涅的故事里一样,都需要作出抉择。但如果把对在上者的服从一面夸大,就会取消这种对世俗权力的来自于超验正义的制约,使二元主义的政治观失衡,使信徒们首鼠两端。因此基督教思想家逐渐摒弃了对保罗“服从论”的迷信,逐渐将世俗的权力看作充满原罪的恶。5世纪的神学家奥古斯丁开始勉强的承认,“当一个统治者下令行上帝禁止之事时,一个基督徒有义务采取消极不服从的态度 ”。1302年,教皇在《一圣通谕》中正式确立了精神权力高于世俗权力的主张 。

由于基督教神学是一种具有最强势超验背景的政治哲学,政教分离的原则是防止其极权主义趋势的最重要的解毒剂。后来马丁路德和加尔文的新教改革,为了反对罗马教皇而努力支持世俗权力,在一段时间内偏离了基督教二元主义的政治观,甚至加尔文在日内瓦还建立起政教合一的城邦政治。这个例子说明基督教传统一旦背弃政教分离的精神,超验正义的一面,就会立刻成为和极权主义最彻底的媾和。同时这也充分说明了政教分离的原则对于宪政制度是如何重要。我们也可从中看出,超验正义与在先约束是一面双刃剑,而政教分离是最好的“破剑式”。没有世俗权力与道德或精神权威的剥离,就没有宪政主义。政教分离意味着国家的世俗化,这种世俗化是谈论和树立宪政超验之维的前提。有政教分离,才有对宪政来说至关重要的对反对派的宽容,和信仰、思想及表达的自由。我们熟悉的学者萨托利在谈论后进国家“自由民主可以移植吗”的问题时,就毫不犹豫的把权力的世俗化视为“民主的先决条件” 。

但另一面也要提及,超验价值本身,也是迫使国家权力世俗化的一个重要力量。只有一神教的最彻底的超越性,才可能破除对于任何世俗权威的迷信。如同基督教《十诫》的第一诫和第二诫所言:

除我之外,你不可有别的神,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么形象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侍奉它。

反对偶像崇拜和政教分离的精神完全一致。即便耶稣没有说过那句醒目的话,“一个神圣的国家”,这个观念本身就是极端渎神的。在历史上看,基督教抑制了国家主义的膨胀,为制衡国家权力的立宪道路留下了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在诸如东方专制主义神权政治传统中是没有的。尽管我们说新教改革早期尤其是加尔文教派曾经暗含过极权政治的道路,但从总体上看,基督教传统基本上是反极权主义的。反而凡是多神教或泛神论盛行的地方,基本上都是极权主义政治的温床。因为政治国家只有在这种超验氛围中,才可能被抬升为至高无上的偶像。我们也可以在这里作个类比:宪政的在先约束之于民主制度的价值,和基督教超验正义下的政教分离之于君主制度的价值,其实是一样的。只不过在现代国家,基督教的超验正义换成了宪政的自然权利,而君主则换成了人民。
政教分离的概念,就暗含了在先的价值约束,并暗含了对唯意志论的民主崇拜的坚决反对。一个实行政教分离原则的国家,绝不可能是民主至上的国家。因为政教分离和民主至上根本就是一对反义词。承认政教分离,就意味着多数人的意志最高限度也只是一种世俗的权威,绝不可能成为一种道德权威。

17世纪英国君主制一度被废和议会主权兴起之后,保守派一个代表人物非尔默,发表了他的《父权制,或国王的自然权利》,继续诉诸圣经,认为英王是亚当的后裔因而具有父对子的神圣的统治权力。这和中国儒家的政治哲学比较相似,只不过儒家关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父子关系”是在由家推国的类比意义上说的。洛克的名著《政府论》就是专门针对非尔默的观点有的放矢。这场辩论是宪政主义发展中一个重大的转折,洛克不再承认圣经或上帝是君主权力的来源。他推导出了自然权利论和契约论。这意味着基督教的二元主义政治观开始向着近代自由主义的政治观转变。宗教性的超验正义变成了非宗教性但同样是先验的自然权利,而国家在起源上因为割断了与上帝的联系也就更加世俗化了。因为契约论是从人性的恶出发推导的,用休谟后来的话说“政治必须把每一个人都假设成无赖”。因此国家权力完全成为一种工具性的权力,和任何意义上的精神权力都相去更远。

国家就像一艘船,它的安全和航行能力固然是重要的,但那仅仅是因为它的安全与每个乘客的安全紧密相连。在任何意义上,一个乘客的价值都超过了这艘船本身的价值。这艘船的根本意义在于维护乘客的个人权利,它绝没有属于它自己的欲望和目的。这艘船需要一部宪法,但就像哈耶克所说的,宪法的本质是以公法的方式实施私法,宪法本身和这艘船一样也没有自己的目的,宪法除了它以法律方式确立的每个乘客的自然权利(宪法性权利)之外,其余的部分也并没有单独的神圣性。这部宪法和这艘船归根到底要维护的目的只要一个,这个目的就如孟德斯鸠所言:

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

要保证这一点,使这艘船不至于反过来凌驾于乘客之上,首先一个原则就是要确保政教分离。把国家身上的光环和教袍统统去掉,在防止国家滥用行政权之前,首先防止国家在价值上唯我独尊。在防止国家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之前,首先防止国家侵犯个人的思想、精神、语言和尊严。宪政国家的政教分离原则和中世纪的政教分离有一个巨大的分歧,就是思想的多元和宽容。在现代国家,即便是在远离国家权力的地方,也已经不存在一个独立的“宗教”或精神权力的中心。这意味着精神性的权威留给了一个思想和信仰自由的民间社会,意味着现代社会的政教分离是最彻底的,因为任何一种精神性的权威都不能再借助任何形式的权力去维持。多元化的精神与话语权威,都只能使用一种手段去竞争自己的信奉者,这个手段就是“说服”。但在欧洲中世纪,教会本身拥有和君王在性质上一样的强制性权力,政教分离仅仅是指两套权力系统的分离,而不是强制性的世俗权力与非强制性的精神权威的断然分别。

1.3中世纪宪政

贵族分封制度,以及教会与君王的二元分离,在中世纪后期绝对君主制兴起之前,是中世纪对君权的两重制度化的剥离和限制。尽管这远不能称之为宪政制度,但和新教伦理带来的个人主义的张扬一样,都是对后世宪政主义有重大价值的资源。不过除此之外,在中世纪基督教会中,还的确发展出了可以称之为宪政制度雏形的“教会宪政”。教会宪政在起源上甚至比英国的虚君宪政还要早。

教皇君主制

从5世纪开始,教皇在教会内部被赋予君主般的地位,形成了教皇君主制的理论。在耶稣的门徒中,彼得被认为是创立了罗马教会的使徒。《新约》中,耶稣对彼得说:“你牧我的羊”,又对他说,“我要把我的教会建立在这块磐石上,我要把天国的钥匙给你。凡你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凡你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根据这两段经文,彼得被认为经耶稣授予了“释放与捆绑”的权力。后世的教会认为这意味着教会是一个特殊的政府,是一个在地上与君王分庭抗争的精神权力的中心。而教皇则是彼得的继承人 。几个世纪以来在教会内部,通过对罗马法的继承逐步发展出了教会法。到格里高利七世1075年发动宗教革命之后,一个教会国就形成了。很奇怪的是,居然是教会,成为了欧洲第一个世俗化的利益集团,而受教会法治理的教会,竟成为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国家 。

教会国内部的政教分离

一个教皇统治下的“国度”,似乎理所当然在政治上就是政教合一的了。但同样令人惊奇的是,罗马教会偏偏发展出了一种政教分离的模式。教皇利奥一世一方面主张教皇作为教会的首脑具有君王般的权力,但另一方面他又提出了一个著名的理论,认为“教皇”是一个公职,教皇继承的是圣彼得的职位,而不是他的个人品质和才能 。这就把教皇的职位世俗化了,和君主制有了迥然的不同。因为君王继承的绝不是一种职位,而是一种神圣的血统。如果上一代君王是神圣的,是上天之子,那么下一代乃至子子孙孙的君王也都是神圣的,也都是上天之子。但利奥一世却在一种非世袭的“君主制”下,逐渐发展出了一套政教分离的宪政模式。到了1140年编纂的《教谕》,这种对教皇公职的性质区分有了更完整的阐释。

教会法学家们由此提出了一对重大的概念,圣品权力和统治权力。圣品权力是一种神圣的和精神性的权力,所有主教都具有这种权力,它来自使徒传承所递交下来的神恩。统治权力则是一种世俗的、行政性的权力,来自教会(或其中一个教区)的授予。所有主教也都享有统治权力,但教皇经过主教会议选举产生,他的统治权力来自于整个教会共同体的授权 ,只有教皇的统治权力是最高的和“充分”的。教皇尽管同时具有圣品权力和统治权力。但在教会内部,教皇这个职位只是一个CEO的职位。在同样具有圣品权力的主教中间,他并没有高于他们的神圣性。在同样拥有统治权力的主教中间,他的统治权力也并不是唯一的。

对两种权力各自来源的区分,意味着教会内部政教之间的分离。防止了道德范畴的权威与行政权威混淆的后果。而统治权力的来源(选举和授权)和各教区的相对独立,又暗含了契约论和联邦主义的因素。

主教会议至上

与教皇拥有最高统治权力的观点相对应,中世纪教会中开始出现主张教会共同体至上的观点。我们必须指出一个容易被忽略的事实,就是在近代各种社会团体出现之前,教会是整个中世纪最重要的个人之间的共同体。也是唯一一个游离在君王国权柄之外的共同体。教会法学家们将教会视为一个“信仰者的团契”,认为这个共同体之整体,高于任何领导或代表这个团体的个人(甚至高于彼得)。这种强烈的共同体意识,显然来自罗马法中的社团概念和古希腊共和主义传统的影响。

在教会共同体的观念下,罗马教会的法学家还发展出了“代议”的理论,作为主教会议推选教皇的解释 。12世纪的教会法,已经发展出“主教会议”是教会真正主权所在的理论。如果加上上述圣品权力与统治权力的区分,几乎可以得出主教会议高于教皇的结论。中世纪主教会议至上的理论和实践,甚至比英国古典议会的传统更早,一直被公认为是近代代议政体的主要起源 。但到底主教会议和教皇,谁才是最高的主权者呢?一些教会思想家开始注意到古希腊和亚里士多德的“混合均衡政体”思想。有人提出“教会宪政的最佳形式应该是一种混合形式” 。后来教会法提出一个混合的观点:“教皇在主教会议中,权力大于他在主教会议之外”。

对比一下几百年后英国宪政所奠定的“国王在议会中”的混合主权原则,几乎就是对上述观点的一个盗版。“国王在议会中(king in parliament),他的权力大于不在议会中时”。

代议制在中世纪能够酝酿出来,本质上和基督教的政教分离有关。古代的一切政权几乎都是某种神权政治,而神权政治下一般是不可能产生代议思想的。基督教不同于其他宗教背景下的神权政治的伟大之处,是新约以纲领性的新律法,取代了旧约中包罗万象的旧律法。在政教分离的思想下,基督教将“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的一切细节”交给了恺撒的法律,而把一个神圣的法律领域留给了教会。这样,基督教便为教会内部一种非世俗的代议政体提供了可能性 。到15世纪,教会掀起了一场“主教会议至上论运动”。在1414年的康斯坦茨公会议上,正式发布了两个革命性的公告,宣布主教特别会议而非教皇,享有对教会内部事务的至高权威。主教特别会议并应该4年召开一次。尽管这个运动最终还是失败了。

中世纪教会宪政的理论与实践,虽然不像英国古典宪政主义那样有辉煌而牢固的成就。但它甚至比英国更早提出和尝试了一些对宪政主义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概念和原则,正是这些概念和原则,一步步构成了今天立宪主义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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