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October 22, 2011
崔克亮:哪里没有财产权,哪里就没有正义
哪里没有财产权,哪里就没有正义
想起了“德国皇帝和磨房主”
崔克亮
我并无缘亲临据说是由森林和湖泊环抱的德国小城波茨坦,但一座古老的磨房和它所负载的一段世界法治史上的著名传说却使我时时神往于那座如田园诗般美丽的小城。
这个故事发生在已有些久远的十八世纪。当时,号称“军人国王”的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在波茨坦修建了一座行宫。一日,威廉一世入住行宫,兴致勃勃地登高远眺,却发现宫墙外不远处耸立着一座古老的磨房,遮挡视线影响观景,遂令身边的大臣去问磨房的主人愿意不愿意出卖磨房,他打算买下这座磨房并把它拆掉。大臣找到磨房主交涉,不料磨房主坚决不卖:“这磨房是我祖上传下来的产业,乃无价之宝,我必须把它一代一代传下去。”大臣只得如实回禀。威廉一世执意要买磨房,开出了高价,可磨房主还是不卖。威廉一世大怒,命令卫队强行拆掉了磨房。拆除磨房时,磨房主站在一边冷眼旁观,口中念念有词:“为帝王者或可为此事,然吾德国尚有法律在。此不平事我必诉之法庭。”不久,磨房主就此事一纸诉状将威廉一世告到法院,结果法院判决皇帝恢复原状重建磨房,还判决皇帝赔偿磨房主人的损失。威廉一世看了判决书后苦笑着说:“我做皇帝有时也会不冷静,以至认为自己可以无所不为,幸亏我国有这样的好法官,如此公正办案,乃吾国可喜之事也。”于是令人又将磨房在原地重新建了起来。
数年后,威廉一世去世了,威廉二世登基;老磨房主也去世了,小磨房主继承了磨房。
后来,小磨房主手头拮据又急需用钱,想卖掉磨房。卖给谁呢?他想起了父亲和威廉一世的那段往事,于是他给威廉二世写了一封信,在信中委婉地陈述了那段往事,表明现在急需用钱想把磨房卖给威廉二世。很快,威廉二世给他回了信。信中说:“亲爱的邻居,你说要把磨房卖给我,这可事关国家大事,我以为万万不可,因为这座磨房已成为我国司法独立和裁判公正的象征。我怎么能忍心让你丢掉这份产业呢?你应当竭力保住这份产业并传之子孙,使其世世代代保留在你家名下。你现在经济困难,我十分同情,派人送去3000马克,以解燃眉之急。”信末署名是:“你的邻居威廉。”小磨房主收到威廉二世的信以后,打消了出售磨房的念头,并且教育其子孙要珍惜这份祖传遗产。直到现在,这座象征司法独立和裁判公正的古老磨房还屹立在波茨坦的土地上。
在波茨坦这个地方,远在十八世纪就发生这样被人传为美谈的故事,虽属人治基础上的封建法制,仍可见德国法制传统之一斑。
无独有偶,十八世纪中叶英国的一位首相——老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也曾这样形容过财产权对穷苦人的重要性和神圣性: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甚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是英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不敢迈进这间门槛已经破损了的破房子。
皮特作为政治家对穷苦人财产权的格外尊重表明他认识到了财产权对穷苦人的极端重要性。穷人虽穷,但他头上的片瓦与脚下的立锥之地却是堂堂国王也不能任意剥夺的。
威廉二世的“觉悟”和老皮特的箴言之所以在世界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象征意义,是因为其对“磨房”和“穷人寒舍”的理解暗合了自然法中关于财产权的观念。财产权的观念是伴随着人类文明的自然史而形成的。财产权是人的天赋权利,而不是动物的天赋权利。换言之,享受财产权是人之生存的一个重要特征。失去了这个特征,人就有可能被贬到动物的地步,人的自由和生命就岌岌可危。享受财产的权利是人成为人的要件之一,是确保人被当人对待的基本权利。从这个意义上,完全有理由把财产权看作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或者说,天赋的权利。文明社会的最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在“你的”(财产、权利、自由等)与“我的”(财产、权利、自由等)之间有一道明确的、由法律和习俗所规定的界限。取消了这条界限,在很大程度上就等于取消了人类文明自身。“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这显然不是文明的正义逻辑,而是野蛮的强盗逻辑。没有财产权,抢劫与掠夺就是英雄的壮举。所以,财产权是道德与善行的催化剂,是野蛮与文明的分水岭。
“哪里没有财产权,哪里就没有正义”,哈耶克认为这句话所反映的真理像欧几里德的几何定律一样确凿无疑。哈耶克正是从上述自然法的意义上来说这句话的。失去了正义的政治显然不能称之为宪政,因此,财产权也便成为宪政民主的基石之一。
私权神圣(包括物权即财产权)也被认为是与契约自由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并列的现代民法三大基石之一。这是因为, 一切经济活动的目的无非是要创造更多的财富。公民若是没有从事经济活动和支配自己财产的广泛自由,也就没有创造财富的自由,因而也就创造不出大量的财富。所以,创造财富的自由落实在社会制度上必然表现为以财产权为基石的自由市场经济。可见,财产权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转的最重要的条件。财产权是人权、经济活动和法律活动的核心,因为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前提,它为人们创造财富提供了最强大的动力。围绕着财产权利所产生的冲突是人类事物中最基本的冲突。财产权不仅攸关生存的质量和生活的改善,而且给经济增长提供了最强大的推动力,是民富国强的法门、市场经济的核心。
以科斯和诺思为代表的制度经济学派证明,英国、荷兰、西班牙等西欧国家在近代的崛起得益于财产权制度的建立以及财产权对政府权力规程的巨大约束。
原因在于,明晰的财产权是有效激励机制(效率)和交易的基础,是经济繁荣的关键。市场经济的好处来自自由贸易,这种贸易使买卖双方增加了利益,从而是双赢的。自由贸易实质是产权的转让。人们能出卖的只能是属于自己的东西(拥有这种东西的产权),人们买到的是某种东西的完整产权。财产正是在这种交易之中增值、并带来财富的。经济生活中有一条简单而重要的规律,这就是,除非有特殊的情形,花自己的钱比花别人的钱更谨慎。所以保障个人的财产权比废除个人的财产权带来了更高的效率、更高的收益、更低的成本。财产权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没有财产权,拿谁的财产去做交易?从这种意义上讲,财产权比市场更重要。有人常常发出这样的诘难:财产权被用来满足私利。但是利己的行为多半是利他的。自利的本性鼓励每个人尽量用最低的成本生产出最高质量的产品到市场上交易,结果个人受益、大家受益。但交易的前提是个人拥有排他地支配交易物的权利。正当地对待一个人就需要尊重他获得一块包括土地在内的私人空间的权利。在这块空间里,他有权利用、支配属于他的东西以实现他的目的。没有这一领域,个人就将不可能有理性的、道德的行为。每个个人的财产权是一个文明、正义、自由与繁荣的社会最为关键的组成部分。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在这里所说的财产权利的神圣性是就实体正义而言,若没有程序正义作保障,这个“实体正义”其实是并无正义性可言的。
对上述学理的追索是基于我们对目前现状的深切感触。当前,一方面,在城市土地开发和农田征用中存在着大量违法违规行为,使部分失去居所的城市平民和失地农民流离失所,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上访事件;另一方面,有一些经济学者针对人们的“仇富”心态公开为“富人”辩护。他们认为,与其耗费精力喋喋不休地追究其财富来源是否正当,不如积极追逐财富、创造财富,这样,才能早日使民强国富。更有甚者,认为只要产权明晰了就会产生效率,而不问由谁来明晰产权,如何明晰产权。这种不管程序正义只顾“一分了之”的明晰财产权利的方法被秦晖先生称之为“卖方缺位”的“看守者交易”与“界定式私有化”。
1999年11月30日,长沙市委、市政府曾出台加快国企改革的意见,要求“界定产权”,实行“两个置换”——通过产权转让,“置换”企业的国有性质;通过一次性补偿,“置换”职工的全民身份,让职工走向市场。但是,“长沙案例”最基本的机制既不是“卖”也不是“分”——“国有”的资产并没有分给国民,而是“界定”!所谓“界定”,说穿了就是行政划拨。由于国有资本存量太大难以卖掉,就干脆采用划拨方式径自将其从“国民所有”“界定”为内部人所有,在内部人中又指定老板拿大头。这种类型的改革堪称“界定”式的改革。
秦晖认为,这就是产权改革中的一个悖论即“卖方缺位”:产权改革不管是“卖”还是“分”,形式上都可以说是交易行为。但产权改革的目的就是要使产权可交易,如果产权已经可交易,何必还要改革?如果产权不可交易,又怎样改革呢?从逻辑上讲,要交易必先有“卖方”,而卖方就是原所有者。国有资产法理上属于“国民”,政府只是看守这些资产。但如今条件下产权改革却是一场国民无法参与的“看守者交易”,其目的就是要产生“卖方”。然而“卖方”既尚未产生,“交易”又从何进行?在逻辑上解决这个悖论无非只有两种途径,一是把国有资产公平量化给国民以产生初始“卖方”,然后由他们来交易;二是建立以公共选择—监督机制(即民主机制)为基础的委托代理关系,使“看守者交易”成为合法的“代理交易”。
由此可见,明晰并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是现代自由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而要做到这一点,则须完善的法治作保障。换言之,界定并严格保护一切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财产是实现效率和民强国富的基础,而主持界定财产权利的权力来源和界定的方法、程序、过程则必须是合法和正当的。否则,这样的界定便与劫掠和盗窃无异。正如,民主和自由是包括优秀共产党人在内的仁人志士共同追求的实体目标,但民主和自由若没有固化为制度的必要的法律程序作保障,便只能如仙山琼阁一般美丽却遥不可及。
波茨坦小城的风光的确旖旎,老皮特的箴言也不可不谓优美,但更吸引和打动我们的无疑应该是闪烁于破败的磨房和农舍之间的理性和法治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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