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September 30, 2011
谢文郁:因信称义和赎罪意识
摘要:
1.保罗是在恩典意识中写成《罗马书》的。由于文中涉及“律法”问题,他用了dikaio一字,这个动词的原始定义包含“赦罪”和“使成为正确”两方面。英文用justify来翻译;中文没有找到合适的词,因而在基督神学范围内用“称义”来翻译。Dikaio是一个在司法中常用的字,谈论在法律的审判下,人如何能以免罪;而如果所作的事是无罪的,则如何能在法律显为是正确的。
2.在中国基督教内,“得救”的问题却一次又一次地引起激烈的争论。原因何在呢?我发现,这是由于将“得救”针对“称义”来解释之故;换言之,不是从耶稣赎罪的意义上来理解“得救”,而是从“义”的基础上来理解。
3.中国思想史对“义”的处理,从来就不涉及判断问题,因而没有赦罪(更没有赎罪)的含义。当我们用“称义”来译dikaio时,在纯粹的汉语思考中,就很难引向赎罪意识。
4.人的思想是跟着语言走的。从中文的角度理解“因信称义”,思路会是:“信”是道路,“义”是目的。换句话说,人可以主动地相信(或选择)耶稣,并进而得到“义”,达到人生最高境界。在这种理解中,人的主动性高于耶稣的赎罪,人的努力成为必需的一环。
5.华人基督教会特别强调人的认罪。这或许是由于“因信称义”的翻译未能表达出原文的“赎罪意识”,从而无法涉及罪的问题;于是,人们不得不在“因信称义”之外来谈论罪的问题。
6.保罗的dikaio所传递的是很明确的:因为信耶稣,所以我们的罪得赎。
7.得免罪和被称为好人,都是“信耶稣”的必然结果。如果耶稣没有为我们赎罪,或我们没有意识到耶稣为我们赎罪,我们就活在罪中,无法成为好人。离开“信耶稣”,我们就回到罪中,这样,也就没有人能称我们为好人了。若在“因信称义”之外来谈论成圣,即是没有理解成圣乃包含在“称义”之内。这样来论“成圣”,必然要求基督徒采取主动,最终也会把我们带向律法主义。
8.一个基督徒在信耶稣的同时,就因耶稣的赎罪而摆脱了罪的束缚。我们是在恩典里认罪,是在“罪已被赎”的意识中认罪;免罪在先,认罪在后,因而我们的认罪永远带着感恩的心态。可惜,由于“因信称义”的译文未能引导并培养基督信仰中的赎罪意识,从而大大地消减了dikaio给予我们的力量。
语言和文化传统对我们的信仰具有渗透性的影响。有时会听到这样玩笑:在教会就得讲教会的行话。对于这个玩笑,许多基督徒都以为理所当然,认为教会“行话”是准确表达纯正信仰所必需的。于是,我们在接受基督信仰时,往往顺着既定的语言习惯和文化传统,不加分析地固执某些神学概念或观点,并自以为正统。我认为,这种态度是需要检讨的。在这篇小文章里,我想对基督教信仰的核心说法:“因信称义”在语言上进行一些初步分析,指出语言对信仰的渗透性和导向性,提醒读者对语言魔力的重视,目的是推动华人基督教界对语言和文化传统的重视。
马丁路德提出sola fida,英文翻译为faith alone,意思是justification by faith alone;中文则译为“唯独信心”,意思是“因信称义”。路德反对天主教教义中对功德的重视,强调信心在我们和耶稣的关系上具决定性意义。由这种语境看来,西方神学的争论焦点为:在我们和耶稣的关系中,“信心”和“功德”究竟具有什么样的地位和作用?
从历史的角度看,这一语境的来源则为恩典意识和律法意识的对立。律法主义认为,人必须遵守神所立的律法,才能无罪。遵守的过程就是“功德”的过程。也就是说,人的守法至少是人脱离罪的前提之一。然而,就恩典意识而言,只要相信耶稣是神的儿子,相信祂为我们赎了罪,跟随祂,就能进入天国。
保罗用dikaio的含意
保罗是在恩典意识中写成《罗马书》的。由于文中涉及“律法”问题,他用了dikaio一字,这个动词的原始定义包含“赦罪”和“使成为正确”两方面。英文用justify来翻译;中文没有找到合适的词,因而在基督神学范围内用“称义”来翻译。Dikaio是一个在司法中常用的字,谈论在法律的审判下,人如何能以免罪;而如果所作的事是无罪的,则如何能在法律显为是正确的。
保罗使用dikaio表达他在耶稣里的生命经历,他的意思当然超出了这个字的司法意义。在保罗的体验中,人生活在罪中,只有信耶稣是神的儿子才能得以免罪。人既在耶稣里被赦罪,就摆脱了罪的捆绑,得以自由。这是从“免罪”的角度来理解保罗的dikaio。“免罪”当然是一次性,不需要一个过程。
但是,我们也可以从“使成为正确”的角度来理解这个字。只要相信而跟随耶稣,就可以成为好人。好人不是“一次性”的概念。当我们说某人是好人,是指这个人的行为举止都得体。倘若一个人作了一件好事,并不表示他就是好人。只有当他作了许多好事,并且还不断在做好事,我们才说,他是好人。因此,“好人”是在一个过程中表现出来的。
保罗用dikaiosune(名词,本意是“恰当的行为”,“为人处事得体”)这个字来描述基督徒,即,因耶稣的赎罪,接受祂、跟随祂的人,所作所为都合耶稣的意思,就成了好人;或者说,这些人在耶稣里面成了好人。所以《雅各布书》说,做基督徒是做好人,因而不可能没有好行为。
请注意,虽然《雅各布书》强调信心中的行为,路德强调信心中的自由,加尔文强调信心中的成圣,但在这样的语境中,他们的看法与保罗的dikaio都是一致的,即,人在耶稣的赎罪中成为完全。
翻译产生的困扰
然而,当中文用“称义”来翻译dikaio时,就引发了一系列在西语语境中不会发生的问题。比如,华人在解释“因信称义”时,常会说“因信得救”;进而引出“一次得救,永远得救”的问题。
从西语语境的角度看,这句话的意思很清楚:我们信耶稣,乃是耶稣赎了我们的罪;这只能是一次性的,不需要重复。“得救”的意思就是我们的罪被赎了,不再受罪的束缚。保罗使用dikaio时,正是从“人因耶稣赎罪而无罪”的角度来谈论“得救”。耶稣一次性而永远地为我们赎了罪。作为基督徒,我们不应该对此有任何疑问。
令人感兴趣的是,在中国基督教内,“得救”的问题却一次又一次地引起激烈的争论。原因何在呢?我发现,这是由于将“得救”针对“称义”来解释之故;换言之,不是从耶稣赎罪的意义上来理解“得救”,而是从“义”的基础上来理解。
我不知道最初翻译dikaio的人为什么选择“义”这个字。也许是受了英文的影响,因为英文用righteousness来译dikaiosune。从中文的角度看,这个译法并没有什么不对的地方。“义”在中文里指的就是正确性,真理性,恰当性等。这也是dikaio原意中的一部分。然而,中国思想史对“义”的处理,和西方思想史对dikaio的处理,却有着巨大的视角区别。
中西思想的差异
西方思想史对dikaiosune的处理,一直没有摆脱“真理判断”问题。这个概念在希腊思想史上有着十分沉重的隐含。柏拉图在《国家篇》中围绕这个概念(中文通常译为“正义”)展开他的“善概念”讨论。他的“善概念”具有巨大的感染力,古希腊思想家一直未能摆脱其影响。在柏拉图看来,人都在追求善。但是,人对真正的善其实是无知的,因此会把恶的东西当作善来追求。因此,他认为,关键是要找到真正的善,并在其概念中实现人对善的追求。然而,究竟什么是善?究竟应当根据什么来判断我们所认识的善是否为真正的善?这就产生了真理标准问题。
保罗从恩典的角度对dikaiosune所作的分析和回答,据我看来,在古希腊哲学走向基督教化过程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保罗认为,耶稣是神的儿子,祂从真理而来,因而掌握真理;因此,耶稣拥有真理判断权,可以审判我们,也可以赦免我们。然而,耶稣没有审判我们,却在十字架上为我们赎了罪。当我们相信耶稣,罪就得到赦免,成为无罪的人,从而有好的观念,可以做好人。我们做好人并没有可自夸的地方,因为我们必须时时刻刻跟随耶稣,也只有在跟随耶稣中才能做好人。西文用justify这个字来翻译保罗的dikaio,保持了原字中隐含的判断问题。
但是,中国思想史对“义”的处理,从来就不涉及判断问题,因而没有赦罪(更没有赎罪)的含义。当我们用“称义”来译dikaio时,在纯粹的汉语思考中,就很难引向赎罪意识。
孔子在谈到“义”时指出:“君子义以为上”(《论语》17:23),意思是说,做一个好人就必须按“义”行事。但“义”是什么意思呢?孔子提到“见利思义”(14:13)和“见得思义”(16:10)。此处的“义”,是一个好人的最高行为准则,因而把握“义”是成为君子的关键。但是,孔并没有针对“义”而给出一系列的具体规定,反而要求人们在自己所取得之成就(“得”)和利益(“利”)中去体验。《中庸》把这个体验的基础放在“诚”上,认为只要人诚实地或真实地面对自己,固执在“诚”中所得到的善,努力不懈,就可以在至诚中完全体验到“义”。这样一来,真理标准问题就在“诚”中被化解了。或者说,“义”是过程中通过自己的努力而达到的。
文化意识的影响
人的思想是跟着语言走的。从中文的角度理解“因信称义”,思路会是:“信”是道路,“义”是目的。换句话说,人可以主动地相信(或选择)耶稣,并进而得到“义”,达到人生最高境界。在这种理解中,人的主动性高于耶稣的赎罪,人的努力成为必需的一环。这样一来,“在仰望耶稣中罪已被赎”之意识,就晦暗不明了。倒是人的努力显得更为重要。这一点十分值得注意。以下几个例子可以说明这种影响。
第一个例子是:华人基督教会特别强调人的认罪。这或许是由于“因信称义”的翻译未能表达出原文的“赎罪意识”,从而无法涉及罪的问题;于是,人们不得不在“因信称义”之外来谈论罪的问题。但是,让我们认罪的是谁?——是我们自己主动,还是出于神的感动?当然,一个受过神学训练的传道人会回答说:是神的感动。但是,由于我们是在“因信称义”之外来谈论认罪,因此一般信徒不会把认罪想成:“因信而认罪”。然而,保罗的dikaio所传递的是很明确的:因为信耶稣,所以我们的罪得赎。从司法的角度看,如果有人代替赎罪,被替罪者在法律上就算无罪了。当我们仰望十字架上的耶稣时,就认识到自己的罪已经被赎,因而我们已算无罪,不再受律法的审判。也就是说,信耶稣不是认罪,而是接受耶稣的赎罪。从这个角度看,若在“因信称义”之外来谈论认罪,这样的神学就是偏向律法主义。
第二个例子是,丁光训提出淡化“因信称义”,认为应该加重强调耶稣的爱。丁光训显然也是受“因信称义”的中文字义的影响,认为“称义”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爱的行为来成就。由此可见,丁光训所理解的“称义”完全没有赎罪意识。其实,耶稣为人类所作的赎罪才是一种彻底的爱,最大的爱;是人类之爱的起点。离开耶稣的赎罪,人的爱必定会走向冲突和仇恨,因为人们对爱的理解并不相同。在罪中生活的人,只能从罪人意识出发来谈论爱,那并不是真正的爱。实际上,一旦我们信耶稣而罪得赦免,我们就进入了爱的关系中,因为领受了爱,而知道要彼此相爱。
第三个例子是,华人基督教界在“因信称义”之外特别强调“成圣”问题,换言之,是把得救和成圣划分为基督徒生活的两个部分,认为得救确保了未来在天上的位置,是一次性的,只需信仰来达到;而成圣则是一个过程,需要自己的努力。这是由于未能在耶稣赎罪的意义上来理解得救,结果忽略了耶稣的赎罪不但带来免罪地位,同时也带好人(成圣)地位。一个人在信耶稣的同时,既得免罪,便被称为好人。在此,“信”是决定性的因素;亦即,得免罪和被称为好人,都是“信耶稣”的必然结果。如果耶稣没有为我们赎罪,或我们没有意识到耶稣为我们赎罪,我们就活在罪中,无法成为好人。离开“信耶稣”,我们就回到罪中,这样,也就没有人能称我们为好人了。若在“因信称义”之外来谈论成圣,即是没有理解成圣乃包含在“称义”之内。这样来论“成圣”,必然要求基督徒采取主动,最终也会把我们带向律法主义。
分析以上三例,都是追求对“因信称义”做些补充。我们看到,这些补充带来的是对“因信称义”本意的损害。由此看来,我们确实需要对“因信称义”这一译文所产生的文化导向有清楚的认识。
其实,一个基督徒在信耶稣的同时,就因耶稣的赎罪而摆脱了罪的束缚。我们是在恩典里认罪,是在“罪已被赎”的意识中认罪;免罪在先,认罪在后,因而我们的认罪永远带着感恩的心态。可惜,由于“因信称义”的译文未能引导并培养基督信仰中的赎罪意识,从而大大地消减了dikaio给予我们的力量。
无论如何,我们信耶稣,因而我们就无罪并完全了。这是没有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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