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October 7, 2011

韦森:重读哈耶克之三


私有财产、市场秩序与民主自由


作者:韦森

市场分工与交换体系作为一个不断成长和扩展的经济秩序,是人类社会迄今所能发现的最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这是自亚当•斯密、门格尔到哈耶克乃至当代许多经济学家所共同认定的一个基本理念。西方世界近代的兴起,人类社会的现代化,乃至当今世界经济的全球化,从一个视角看,都是市场分工和交换体系不断扩展的结果。中国、越南等国的市场化改革,俄罗斯和东欧各国的社会转型,也均反过来说明,惟有市场经济在长历史时段中才是最有效率的。2007-2008年全球金融风暴以来的世界经济衰退,只是再次说明了市场经济的运行会出问题,但并没有证明还有比市场经济更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

现在,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中,一个问题总是被不时提出,且似乎总是挥之不去:市场分工和交换体系如何才能自发地成长、常规地运行和不断地扩展? 换句话说,良序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对于这类问题,哈耶克在其数十年的着述生涯中留给了我们大量的论述。在哈耶克看来,为了确保竞争,必须有调规市场运行的抽象规则系统;只有在抽象规则的系统中,市场自发秩序才能不断扩展。在《致命的自负》中,哈耶克甚至认为,“惟有规则能够结成一种扩展秩序”。

那么,能够确保和支持市场秩序自发生成、良序运作且不断扩展的抽象规则系统具体又是指什么? 在哈耶克看来,这主要是确保私有财产和自由秩序的宪政和法律规则。哈耶克曾明确指出:“这种助长了个人目标多样化的秩序,只有在我愿意称之为专有财产(‘several property’是英国著名法律史学家Henry S. Maine用来指通常人们所说的‘私有财产’的一个专门术语──作者注)的基础上方能形成。”为了说明这一点,哈耶克进一步说:“从古希腊到现在,这种财产、自由和秩序得以存在的前提都是一样的,这就是抽象规则意义上的法律,而这些规则能使任何人在任何时候均明确知道谁有权名(is entitled)处置任一特定物”。哈耶克接着解释说,这种明确界定财产安排的法律,能使得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明确知道谁对任何具体财物享有支配权,这对市场交易和自发秩序的扩展尤为重要。通过对欧洲早期产权和商业制度演化历史的回顾,哈耶克得出结论说:“关键在于,专有财产的预先生成,是贸易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从而对于形成前后一致的更大的协调结构,以及对我们称之为价格的信号的出现,也是不可或缺的。”

保护私有产权的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一个必要条件,这一点今天说来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的观点。从芝加哥学派的创始人弗兰克•奈特,到新制度学派的经济学家科斯(Ronald Coase)、诺思(Douglass North)、阿尔钦(Arman A. Alchian)、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威廉姆森(Oliver E. Williamson)、张五常以及巴泽尔(Yoram Barzel)等,对产权制度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作用,都有过很多且很深刻的论述。如科斯教授在其1962年发表在《法与经济学杂志》上的经典名篇“社会成本问题”中,就提出过“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一个基本前提”这一著名命题。这与哈耶克讲的几乎是同一个意思。

与新制度经济学家不同的是,思想艰深、知识广博、跨多学科且常常有着独到见解的哈耶克对产权制度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作用的认识,要比科斯教授的这一新制度经济学命题宽泛得多。

哈耶克对私有产权制度的社会功用更深一层的理解,首先是私有产权制度是维系政治、法律和乃至在伦理和社会学意义上“公正”(请注意不是“社会公正”,哈耶克特别讨厌“社会公正”这个词,曾多次进行过批评和探讨──作者注)的一个必要条件。哈耶克曾指出,“要确保个人之间的和平合作这一繁荣的基础,政权(political authority)必须维护公正,而不承认私有财产,公正也不可能存在”。为了说明这一道理,哈耶克还专门引述了英国17世纪政治哲学家约翰•洛克在《人类理解》中的一段名言:“‘无财产之处无公正’这一命题,就像欧几里德几何学中的任何证明一样确定:因为所谓财产的观念,就是对任何事物的权利,而冠之以不公正之名的观念,就是对这种权利的践踏……我相信这一命题是正确的,就像三角形的三角之和等于两个直角之和一样正确。”根据洛克的这一著名判断,哈耶克认为,分立财产制度的确立,是人类社会文明的开端,这一点应该是确定无疑的。

哈耶克对产权制度的第二种社会功用的解释是,私有产权是个人自由的必要保障;而个人选择的自由,包括择业和创业的自由,显然又是任何市场经济体系运行的一个必要条件。在《致命的自负》中,哈耶克明确指出:“所谓自由的人,是一个在和平年代不再受其共同体具体共同目标束缚的人。这种个人决策的自由之所以成为可能,是因为规定了明确个人权利(如产权)并界定了每个人能够把自己所掌握的手段用于个人目标的范围。”在1960年出版的《自由的宪章》一书中,哈耶克则明确指出:“对私有财产和专有财产的承认,是阻止强制的一项基本条件,尽管这决非是唯一的条件……显而易见,对产权的确认,是界定那个能够保护我们免受强制的私人领域的首要措施”。

哈耶克还特别认同阿克顿勋爵的这句话──“大凡反对私有产权制度的人,根本就不知自由为何物”。事实上,早在20世纪40年代,哈耶克就认识到了这一点。譬如,在《通向奴役之路》中,他就明确指出:“我们这一代已经忘记,私有财产制度是自由的最重要的保障,这不仅对有产者来说是这样,而且对无产者来说一点也不少。只是由于生产资料掌握在许许多多的独立行动的人手里,才没有人有控制我们的全权,我们方能以个人的身份来决定做我们要做的事情。如果所有的生产资料都掌控在一个人手中,不管这是在名义上是属于整个‘社会’的,还是属于一个独裁者的,谁行使这个管理权,谁就有全权控制我们。”

没有正式的私有产权制度就没有民主自由,这一观点说来也并不是哈耶克最早发现的。实际上这一点早就为马克思本人所意识到了。譬如,在1941年,一位叫伊斯特曼(Max Eastman)的老牌共产主义者曾在一篇文章中指出:“私有财产制度是给人以有限自由和平等的主要因素之一,而马克思则希望通过废除这种制度而给人以无限的自由。奇怪得很,马克思是第一个看到这一点的人。是他告诉我们,回顾以往,私人资本主义连同自由市场的演化,是我们所有民主自由演化的先决条件。他从未想到,向前瞻望,如果如他所说的那样,那些其它的自由,会随着废除自由市场而消逝。”

在全球化时期的后危机时代,在“国进民退”正在中国大规模地发生的当下,重温哈耶克关于私有产权制度与市场秩序乃至与公正、自由和民主政治关系的这些深刻洞见,似乎有着切实的当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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